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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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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個案一向不遺餘力,最近有一名公屋租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不向房屋署申報擁有房產而被定罪。

  在這宗個案中,一名公屋居民於二○一二年填寫入息申報表時,故意隱瞞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的業權及其相關收入,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三萬五千元。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九日)表示:「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租戶,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如選擇不申報,或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便須遷出公屋單位。」

  他續稱:「租戶須申報的入息包括:受僱、自僱、經營業務同來自資產所得收入,定期存款及各項投資利息,退休金等。而資產就包括:土地、房產、車輛、的士、公共小巴牌照、經營業務、投資、存款及現金。」

  發言人重申,公屋租戶一定要如實申報他們在本港及海外的收入和資產。房屋署有機制審查租戶申報的入息及資產,以確定其應繳交租金水平或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租戶如申報入息或資產時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房屋署亦會向租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2014年1月19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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