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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詐騙及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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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七歲男子今日(一月十五日)在高等法院因詐騙及洗黑錢被判入獄七年半。

    案情透露,被告為一間保險公司的會計主任,他於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間,詐騙公司簽署多張支票予虛假公司客戶,涉及約七千三百八十萬元。該公司其後發現有關收款人並非公司客戶,遂於二○一二年六月向警方報案。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聯同其中兩名收款人清洗約三千萬元犯罪得益。人員於二○一二年六月拘捕被告,其後控以兩項詐騙罪及兩項洗黑錢罪名。

    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入獄。

    警方重申詐騙及清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十四年。警方有決心打擊商業罪案,以維持香港安全和穩定的營商環境。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四十二號



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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