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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終審法院就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居港年期規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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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早前就一宗新來港定居人士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遭拒而提出的上訴頒下判決,宣布政府就綜援計劃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規定(居期規定)違憲。居期規定因此須回復為一年。有市民表示擔心,縮短居期規定對香港的影響深遠,包括福利開支可能大幅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表示正就終審法院判決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全面評估,該項評估如何進行及其具體範圍為何,以及何時公布評估結果;

(二)鑑於《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訂明,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政府會否因應縮短綜援計劃的居期規定,調整政策或採取應對措施,例如要求內地當局把「經濟上自給自足和具謀生能力」列為批准內地人來港定居申請的條件之一,以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縮短綜援計劃的居期規定會否對香港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以及有何解決辦法;若有研究而結果顯示,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是唯一辦法,政府會否這樣做?

答覆:

主席:

  就田北俊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三)終審法院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就有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司法覆核案件作裁決。裁決指綜援「居港七年的規定」屬違憲,政府須回復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規定」。

  社會福利署(社署)會配合法院的裁決,並會按適用程序盡快處理申請。政府不會就此案的裁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底,共有綜援個案約261 000宗,受助總人數跌破40萬人,約為397 000人。有關個案數字為二○○二年九月以來最低,並已連續下跌三十二個月。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大部分香港人都希望自力更生。另外,近年政府推出很多鼓勵就業及扶貧的配套措施,如法定最低工資、鼓勵就業交通津貼和關愛基金項目,加上經濟暢旺,勞工需求殷切,就業機會增加,這些都有助防止市民跌入綜援網。

  事實上,社署自實施綜援「居港七年的規定」起,便豁免十八歲以下人士須符合綜援計劃下的居港規定。此外,社署亦可向十八歲或以上但有真正困難的新來港人士酌情發放綜援。自實施「居港七年的規定」起至二○一三年十月底,社署共酌情批准超過14 000宗有關申請。政府的機制一直存在相當彈性。

  放寬居港規定會令綜援的開支有所增加。自終審法院裁決當日至今年一月六日的三周內,社署共收到1 407宗涉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綜援申請。

  終審法院的裁決對綜援計劃的實際財政影響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新來港人士和已來港一段時間的新移民的經濟狀況和他們申請綜援的意欲。事實上,新來港人士的教育水平和家庭收入均有上升趨勢。例如,十五歲及以上新來港人士有中學或以上教育水平的比例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十八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八十五。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水平達大專程度者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六。另外,有成員為內地來港定居未足七年人士的每月家庭收入中位數在同時間亦由12,050元上升至14,070元,升幅近百分之二十。政府要待新規定實施一段時間後才能比較準確地估算有關裁決對公共財政的影響。

  我必須指出,終審法院的裁決只針對綜援計劃。大家都很清楚,不同的福利措施和公共服務計劃(例如公共租住房屋)是有個別的政策目標和背景。終審法院沒有把所有政府援助計劃混為一談。終審法院清楚指出該裁決不可被當作廣泛地適用於其他計劃的申領安排。

(二)有建議指應將內地申請人的經濟能力訂為單程證的審批準則之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單程證制度的政策目標,是讓內地居民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內地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秩序地來港與家人團聚。在單程證審批過程中,內地居民只要符合內地有關當局訂下的審批準則,便可申請來港定居,現時每日的名額上限為150個。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沒有理據和需要改變現行單程證制度,加入其他行政篩選措施。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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