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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拐帶兒童及販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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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拐帶和販賣人口的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關於拐帶或販賣人口罪行的舉報有多少宗;該等案件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受害人為兒童及已偵破;及

(二)警方有沒有設立專職隊伍負責調查該等案件;如有,編制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拐帶兒童」及「販運人口」均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3條「拐帶14歲以下兒童」罪,以任何方式非法引走、帶走、誘走、騙走或禁錮任何14歲以下的兒童,意圖剝奪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合法照顧、看管該兒童的人對該兒童的管有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七年。

  在「販運人口」方面,特區政府透過多條相關法例打擊與「販運人口」有關的罪行,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9條下,任何人參與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目的在於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在二○○八年至二○一二年間,警方共接獲五宗懷疑「拐帶兒童」的舉報,五名兒童均為14歲以下,最後所有兒童均被尋回。五宗個案中,兩宗涉及母親把子女帶走,一宗涉及男童跟友人擅離男童院,兩宗涉及陌生人。涉及陌生人的兩宗個案的犯案目的均非為奪去兒童,其中一宗為非禮,另外一宗為帶被拐女童進行DNA測試以向婚外情女朋友證明自己女兒非其親生。

  另外,由二○○八年至二○一二年,警方共接獲14宗與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9條有關的「販運人口」案件,全部與賣淫活動有關,其中一宗案件涉及兩名未滿18歲女子,全部案件均已偵破。

  警方會根據個別「拐帶兒童」及「販運人口」案件的性質和嚴重性等,把案件交由合適的刑事單位(例如重案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等)跟進。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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