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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對內地商業車輛司機在港駕駛該等車輛期間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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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兆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投訴,指稱跨境車輛的內地司機涉嫌違規在本港提供接載乘客服務,影響本地司機的工作機會和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獲發牌照在本港行駛的內地商業車輛數目為何;過去三年,每年進入香港的內地商業車輛數目及架次為何;及

(二)除了《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外,現時內地商業車輛的司機在港駕駛該等車輛時受到甚麼限制;政府有何措施監察該等司機有沒有違反該等限制;過去三年,有沒有司機因違反該等限制而遭檢控;若有,每項限制的檢控宗數和一般的處罰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往來粵港兩地的內地跨境商業車輛只有內地跨境貨車及內地跨境巴士。按照現行機制,獲發跨境車輛配額往來粵港兩地的內地跨境貨車及內地跨境巴士必須取得廣東省公安廳發出的「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員駕車批准通知書」(俗稱「批文」),並在運輸署完成辦理相關車輛登記和牌證手續,以及獲發跨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許可證)後,才可以來往粵港兩地。

  就潘兆平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三年底,獲發配額並持有有效許可證的內地跨境貨車及內地跨境巴士數目約為900輛。根據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香港海關的記錄,過去三年,每年進出香港的所有跨境商業車輛(包括約15 800輛為香港車輛及約900輛為內地車輛)架次如下:   

   年份    跨境車輛(百萬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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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      9.1
 二○一二年      8.9
 二○一三年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8.1

 
  當局並沒有備存香港或內地跨境商業車輛進出香港的分類數字統計。

(二)所有在香港行駛的車輛(包括內地跨境商業車輛)均受《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規管。此外,根據粵港兩地政府的協定,內地跨境商業車輛司機只可駕駛批文中指定的內地跨境商業車輛過境。另外,運輸署規定持有有效許可證的跨境車輛只可由指定的司機駕駛,而且有關的車輛及司機不得涉及任何非法活動,否則運輸署會考慮撤銷有關許可證。過去三年,沒有內地跨境商業車輛及司機因涉及非法活動而被運輸署取消有關許可證。

  此外,內地跨境商業車輛司機駕駛批文中指定的內地跨境商業車輛過境時,須持有由內地公安機關簽發附有適當簽注的通行證,並經入境處職員於口岸核實其符合入境規定後,一般而言會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所有訪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入境處不時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入境處並沒有備存內地訪客涉及在港非法工作的職業分類統計數字。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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