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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檢討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訟費時律師的每小時收費率委任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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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委任工作小組,以檢討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訟費時律師的每小時收費率(「律師收費率」)。

  在案件完結時,法庭通常會判勝訴一方獲得訟費。如訴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便須由訟費評定官評定訟費。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訟費評定官會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由勝訴一方提出申索的訟費。就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訟費而言,勝訴一方有權討回所有為秉行公正或為強制執行或維護其訟費正被評定的一方的權利而屬必要或恰當的訟費。律師收費率一般反映訟費評定官認為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就聘用具備相近經驗的律師而收取的合適及合理收費率,以作評估法院程序中訴訟人所需支付的訟費之用。然而,訟費評定官並不受該等律師收費率約束。每一宗訟費評定申請,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律師收費率最近一次的修訂是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律師會剛就律師收費率委託顧問進行研究,相關的顧問報告提出了多項建議,當中包括:(i)提高律師收費率,以便更適切反映現時市場情況;以及(ii)經修訂的律師收費率每年按通脹掛u指數調整。這是自上一次的修訂,即一九九七年以來,香港律師會首次就律師收費率向司法機構提交建議書。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到此事宜的重要性及性質,以及對尋求公義及社會不同界別持份者可能帶來的影響,認為最好的做法是由他委任一個工作小組,以研究有關事宜。

  工作小組將負責:

(a)就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訟費時律師的每小時收費率,應如何進行全面及以證據為本的檢討,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建議;

(b)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原則上接納上文(a)段所述有關檢討機制的建議,工作小組將就律師收費率進行檢討,從而就(i)調整律師收費率是否恰當;及(ii)任何其他相關事宜,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建議;以及

(c)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建議是否應定期檢討律師的每小時收費率;如是,應如何檢討。
 
  工作小組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另外七名法官及司法人員;一名香港大律師公會成員;兩名香港律師會成員;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及破產管理署的代表;陳家樂教授(現任香港科技大學署理工商管理學院院長);張達明(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黃鳳隉]現任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邱浩波(現任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行政總裁)和楊國琦(管理顧問公司高級合夥人)。(工作小組成員名單詳見附表。)

  工作小組的任期初步為兩年,有關工作將於二○一四年一月展開。此外,我們亦會成立顧問小組,以協助工作小組進行有關檢討工作的調查。



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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