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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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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五歲男子因襲擊兩名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兩項罪名分別被判處監禁兩個星期,同期執行,緩刑十八個月。

  案情指今年九月八日,食環署小販事務隊人員在北角春秧街就無牌小販及店鋪阻街進行突擊執法行動期間,一名總小販管理主任及一名小販管理主任被該名男子襲擊。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而引致的損失。」



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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