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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合理分配公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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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評論指出,現時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數目已經超過二十三萬,但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俗稱「富戶政策」)根本做不到鼓勵富戶遷出公屋單位,從而確保有限的公屋資源得以合理分配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富戶政策的下列每項規定的詳細理據:

(i)須申報家庭入息和/或資產的居住年期下限定於十年,而不是較短的年期;
(ii)須繳交倍半及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家庭收入門檻分別定於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的兩倍及三倍;及
(iii)須遷出公屋單位的家庭資產淨值門檻定於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的八十四倍;

(二)過去五年,每年的富戶數目及其佔公屋住戶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並按該等富戶須繳交的租金的水平(即倍半租金、雙倍租金或市值租金)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五年,每年遷出公屋單位的富戶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是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後遷出;

(四)有否研究下述增加公屋流轉速度的建議是否可行:當住戶每月家庭總收入持續三年達到需要繳交雙倍租金的水平時,便須在緊接的三年內遷出,而在遷出時可獲退還所繳交的雙倍租金總額的一半作為資助金,並可獲豁免將退回的公屋單位還原的要求;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考慮將現時公屋單位的無時限租約改為定期租約,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分配給更有需要的人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房屋政策,是為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為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能夠合理分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一直鼓勵收入及資產已有穩定改善的公屋租戶將公屋單位交還房委會,以編配給其他更有需要的家庭。房委會於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六年起分別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統稱「富戶政策」),其目標在於向經濟條件較好的租戶減少房屋資助,並以「入息」和「資產」兩個決定因素釐定合適的公屋資助水平。

  根據「富戶政策」,凡在公屋住滿十年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其家庭入息。若家庭收入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視乎程度,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至於須繳交雙倍租金的租戶,他們亦須要每兩年申報資產。若其資產淨值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的八十四倍,又或若租戶選擇不申報資產,則必須遷出其租住的公屋單位。若租戶有困難而無法在指定日期前遷出,房委會可批出暫准居住證,讓租戶在該單位暫住,為期最多十二個月,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的暫准居住證費。

  我現就田北俊議員提問的五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凡在公屋住滿十年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其家庭入息。當年訂立十年為期的理據是這給予租戶一段合理的安居時間,讓他們可改善其經濟環境。若家庭收入增加,超出合理的標準,可減少給予他們的公共房屋補貼。

  此外,「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自一九八七年起,逐步實施。鑑於一直有頗多關注團體對政策持有不同意見,房委會遂於一九九一年七月決定成立「檢討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專責小組委員會」(專責小組),全面檢討「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的推行。專責小組其後建議入息在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至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連差餉,及入息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者,須交雙倍淨租金連差餉。房委會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通過並接納專責小組的建議,有關建議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而輪候冊入息限額八十四倍的資產淨值限額水平是在二○○二年訂立的。該水平是以二○○二年停止推行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前,當時位於市區的三睡房居屋單位(實用面積約六十平方米)的平均折扣價,除以當時四人家庭的輪候冊入息限額所得出。理據是如果一個公屋家庭能購買一個位於市區的三睡房居屋單位而不需要按揭,應足以證明該家庭不需要公屋資助,因此應遷離公屋。

(二)過去五年,須繳交額外租金的公屋租戶數目見附表一。
   
(三)過去五年,遷出公屋單位的「富戶」數目見附表二。

(四)及(五)一如前述,房委會設有「富戶政策」,促進公屋單位的流轉,讓房委會能將公屋編配予最有需要的家庭。一直以來,社會上對「富戶政策」有各種不同意見。在長遠房屋策略諮詢文件中,亦有就「富戶政策」提出看法和建議。政府會將在長遠房屋策略公眾諮詢期內收到有關「富戶政策」的意見轉交房委會考慮。至於田議員在提問中表達的建議,也會轉交房委會研究。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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