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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駐港內地官員參與及評論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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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十月,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在一份本地報章撰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行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而不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的三權分立,而且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並向其負責。上月初,另一份本地報章刊登一篇評論文章,指中聯辦在香港特區政府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上袖手旁觀才是失職,香港特區要習慣接受中聯辦「出手捍嬰甈F主導體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和各級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憲制關係為何,以及立法機關和法院有哪些制衡行政機關決策的權力;

(二)有否研究中聯辦有沒有權力參與或干涉香港特區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決策;若研究結果為有,詳情為何;及

(三)會否公開申明,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特區行政和立法機關就特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自行管理的事務」所作決策,不受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影響?

答覆:

主席:

(一)《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先生在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說明)中,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說明」就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亦提到「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行政長官同時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等。

  《基本法》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分別列明了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權和相關規定。

(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按照其所獲的授權履行職責,當中包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等。

(三)回歸以來,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和香港特區政府,均須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務範圍依法辦事。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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