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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規管專營巴士上播放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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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本人收到不少市民就路訊通控股有限公司(路訊通)在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轄下的巴士上播放的視聽節目作出的投訴。投訴內容包括時事節目的立場偏頗,以及廣告播放時間過長等。他們認為,每日有高達260萬人次的九巴乘客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接收到該等視聽節目的資訊,因此當局有必要加強規管該等節目的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運輸署與九巴簽訂有關在巴士上播放視聽節目的合約的詳情為何,包括在節目內容方面有何規定;運輸署如何監察路訊通播放的視聽節目是否符合合約規定;

(二)鑑於上述合約訂明每小時的播放時間中廣告所佔的百分比不得超逾20%,但申訴專員公署在本年發表的年報指出,運輸署由二○一一年六月起每季對路訊通播放廣告的時間進行抽查,二○一一年的抽查結果顯示當時絕大部分情況超出該百分比,而直至二○一二年四月,播放廣告的時間百分比才符合規定,運輸署由去年中至今,有否再進行抽查,以及有否接獲播放廣告時間過長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再抽查,原因為何;及

(三)除《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及上述合約外,在專營巴士上播放的視聽節目的內容是否受任何其他條例、指引或守則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參考通訊事務管理局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就電視節目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引入一套適用於巴士上播放的視聽節目的業務守則,以確保在巴士上播放的時事及資訊節目的內容符合準確、公正及持平的原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設有機制監管專營巴士車廂內安裝視聽廣播系統。就毛孟靜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三)專營巴士公司在巴士車廂內安裝視聽廣播系統須符合運輸署發出的一系列規定,當中包括視聽系統硬件的設計及安裝、音量安排、播放廣告、定期報告及乘客意見調查等。主要的規定如下:

(a)視聽系統硬件的設計及安裝:專營巴士公司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37條關於視象顯示器的規定。此外,視聽廣播系統裝備的設計及安裝必須不影響巴士運作的安全,安裝視聽廣播系統裝備的位置亦不能妨礙乘客安全;

(b)視聽廣播系統的音量安排:專營巴士公司須在巴士下層車尾部分劃設靜音區,巴士車廂內其餘地方的音量水平應與周遭環境的音量相若,差距不得超逾兩分貝。此外,視聽廣播系統的節目須使用壓縮器減低音調的變化。視聽廣播系統亦不能妨擾報站系統的運作;

(c)播放廣告:視聽廣播系統播放的廣告所佔的比例,不能超逾每小時廣播時間的百分比之二十;及

(d)定期報告及乘客意見調查:專營巴士公司須定期檢視視聽廣播系統的音量水平是否符合規定,並向運輸署提交報告。另外,巴士公司亦須定期收集乘客對巴士車廂內視聽廣播系統的意見,並按需要作出改善。

  在日常監管方面,運輸署會透過巴士公司按規定定期提交的報告,以及從不同渠道收到的市民意見,監察巴士上視聽系統的整體運作情況。署方亦會不時進行實地調查,包括調查視聽廣播系統播放的廣告所佔的比例。如發現個別巴士上的視聽系統運作不合符要求,巴士公司須按指示作出改善。

  就節目的內容而言,現時營辦商打算在巴士車廂內視聽廣播系統播放的節目,均須按《電影檢查條例》(香港法例第392章)要求於放映前送交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檢查,通過後才會播放。另外,在視聽廣播系統上播放的節目及廣告內容,亦受相關的法例監管(例如《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及《不良廣告(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1章))。

  按《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雖然路訊通無須領有牌照,但公司亦一樣參考《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製作節目。因此,無須另定業務守則。

(二)就申訴專員公署在早前提出關於九巴巴士車廂內視聽廣播系統的廣告比例超逾每小時廣播時間百分比之二十的情況,運輸署已敦促巴士公司作出改善。運輸署在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十月期間,進行了共10次調查,抽查了481輛巴士。當中,除了曾在二○一二年進行的其中兩次調查,有被抽查的巴士的視聽廣播系統播放廣告時間不符合運輸署的規定外,其餘調查均顯示巴士上的廣告播放比率全部符合規定,顯示巴士公司已作出改善。就關於廣告過多的投訴,運輸署在同期共接獲21宗投訴。

  運輸署會繼續密切注意情況,定期就視聽廣播系統的運作進行調查,並會就調查結果作出合適的跟進。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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