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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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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四歲居港外籍女子早前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案情透露,該名女被告於網上社交網絡認識一名自稱為美國人的男子,該名男子其後要求被告利用她的賬戶將五萬八千八百美元匯往海外。被告雖然懷疑款項的來源,仍然協助該名男子匯款,並收取港幣一萬元報酬。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該筆款項與一宗在二○一二年年底發生的美國電郵騙案有關。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提醒市民不要借出私人戶口作可疑用途。借出銀行戶口供他人使用作不法用途,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警方亦提醒市民網上交友要謹慎,切勿答應不當的要求。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八十五號



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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