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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管理無牌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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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巡查上水新樂街一間持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新康街一所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該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女子因而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管理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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