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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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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一三年十二月所作的決定:

就規管社論形式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徵詢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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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局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發出諮詢文件,就業務守則規管社論形式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的相關條文所作的建議修訂,邀請公眾發表意見。諮詢為期兩個月,至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止。

  現時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和《電台業務守則-附帶視像服務標準》(統稱「《節目守則》」)列出真實題材節目(包括個人意見節目)須準確、持平及公平的規定。

  二○一二年九月至二○一三年一月期間,通訊局處理了連串涉及大量投訴的個案,而投訴是關於某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免費電視持牌機構)播出類似社論的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在審議有關投訴時,通訊局留意到相關節目播放的方式和表達手法,令觀眾強烈覺得有關節目屬代表持牌機構立場的社論。儘管公眾非常關注持牌機構以有關形式播放類似社論的節目,但通訊局注意到現時的《節目守則》並沒有明文禁止持牌機構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本身的意見。為了回應公眾對持牌機構以個人意見節目形式發表本身意見的關注,通訊局已檢討現時《節目守則》對類似社論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的規管能否符合公眾期望。

  通訊局一直非常重視言論自由,並尊重持牌機構的編輯自主。原則上,持牌機構有權透過不同平台,包括透過其服務表達本身的意見。不過,持牌機構應同時有足夠措施保障節目提供適當回應機會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而觀眾或聽眾亦能充分得悉節目的性質,使他們能評定節目所表達的意見。通訊局是次檢討旨在研究如何修訂《節目守則》,務求在持牌機構的言論自由與較負責任地行使廣播權利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以符合社會整體期望。通訊局主要的建議如下:

(a)社論形式節目是包含廣播持牌機構就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議題表達意見或觀點的節目,應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的一種,亦應遵守現時適用於個人意見節目的基本規定,即準確、公平、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回應,以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b)「服務提供者」的意見會被視為持牌機構的意見。建議把「服務提供者」界定為持牌人和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例如持牌機構的董事、主要人員和主要表決控權人;

(c)若節目包含服務提供者的意見,則在節目開始時應作出適當宣布,以清楚表明節目內發表的意見屬於或包括服務提供者的意見;以及

(d)個人意見節目須在同一個平台,在合理時間內向類似的目標觀眾或聽眾提供適當的回應機會。

  諮詢文件載於通訊局網站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1/cp20131217_c.pdf。

  通訊局歡迎公眾就有關建議提出觀點及意見,市民可於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或之前把觀點及意見寄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0樓通訊事務管理局秘書處、傳真至2507 2219,或電郵至consultation-cop@ofca.gov.hk。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consultation-cop@ofca.gov.hk或致電2961 6456或2961 6309與牌照管理組21聯絡。

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改變頻道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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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局批准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的申請,豁免DBC須根據其聲音廣播牌照(DBC牌照)播放一條悠閒生活頻道和一條社區頻道的規定,惟條件是DBC自此以後須全日播放一條二十四小時的新聞財經頻道和一條二十四小時的校園頻道作為替代。批准的有效日期追溯至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根據DBC牌照,除非獲通訊局批准,否則DBC須由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每天播放七條二十四小時指定種類的聲音廣播服務頻道,包括一條悠閒生活頻道和一條社區頻道。DBC亦須遵守它於申請牌照時所提交的持牌機構建議書,包括七條頻道的指定種類。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DBC向通訊局提交申請,徵求通訊局批准其播放一條新聞財經頻道和一條校園頻道,以取代DBC牌照所規定播放的悠閒生活頻道和社區頻道,有效日期追溯至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DBC表示有關節目編排會較為吸引其目標聽眾。

  通訊局認為,在不損害聽眾的利益的原則下,DBC應在節目策略方面享有彈性。通訊局信納建議的節目編排可符合不同聽眾群的需要,而且會達到提供多元化節目的目的。聽眾的利益應不會受影響。通訊局亦留意到DBC正式開始服務時間不長,自二○一二年起正式推出服務至今一年,與它於三年前即二○一○年首次提交牌照申請時相比,DBC現時應具備更佳的經驗和知識,決定其節目方針。考慮到以上所述和DBC的申述,通訊局批准DBC的申請。

時代衛視國際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延遲推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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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局決定向時代衛視國際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時代衛視)發出嚴重警告。時代衛視未能按其持牌機構建議書所定的時間推出服務,違反其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條件(時代衛視牌照)第10.1條。另外,通訊局決定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4(1)條發出指示,規定時代衛視必須在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推出服務(指示)。

  根據時代衛視牌照,除非獲通訊局批准,否則時代衛視須按其於申請牌照時所提交的持牌機構建議書,在二○○七年下半年推出服務。時代衛視目前尚未推出服務。

  通訊局認為時代衛視長時間未能推出服務,並多次延遲推出服務的目標日期。儘管時代衛視指在推出服務時遇到各樣困難,例如設備供應短缺、商業夥伴沒有如期製作節目內容、製作中心的搬遷等,但時代衛視作為持牌機構應有責任確保遵照牌照條件,包括推出服務。

  考慮到以上所述和時代衛視的申述,通訊局決定向時代衛視發出嚴重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相關的牌照條件。此外,由於時代衛視尚未推出服務,通訊局決定向時代衛視發出指示,規定其必須在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推出服務。若時代衛視未能遵守指示,通訊局會對其施加更嚴厲的懲處,包括撤銷其牌照。

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違反牌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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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局裁定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GlobeCast)違反其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條件第15.2條,沒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就其電視服務內四條頻道的停播通知通訊局。GlobeCast於二○一三年八月九日才通知通訊局有四條頻道已停播超過四年(三條頻道於二○○九年三月一日停播、一條頻道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停播)。考慮到GlobeCast的申述、違規事件的持續性和嚴重性,以及這是GlobeCast的第二次違規,通訊局決定向GlobeCast發出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相關的牌照條件。

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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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五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就一名公眾人士的投訴進行調查。通訊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中移動)在沒有獲得通訊局事先批准下,曾操作一個無線電基站。經考慮通訊辦的調查結果和中移動就本個案的申述,通訊局認為中移動不遵守其綜合傳送者牌照一般條件第12.1條。通訊局的結論是,就有關違反事項向中移動施加罰款港幣80,000元是相稱和合理的。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en/upload/245/ChinaMobile_FinalDecision_e.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通訊局審議了一宗有關和記環球電訊有限公司(和記電訊)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該條例)第7M條的投訴個案。投訴人指稱和記電訊的銷售員為其家居固網服務續約時,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陳述。據投訴人所述,該銷售員曾多次向投訴人聲稱和記電訊建議的續約月費金額與其現行的合約月費相同,但事實上較投訴人當時所繳付的月費金額為高。經考慮通訊辦的調查結果,通訊局認為和記電訊確曾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違反該條例第7M條的規定。通訊局的結論是,就有關違反事項向和記電訊施加罰款港幣50,000元是相稱和合理的。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tc/upload/243/hgc_FinalDecision_c.pdf)。

  通訊局亦審議了一宗有關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播出的「古井貢酒」電視廣告的公眾投訴。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強烈勸喻,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有關個案詳情載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31217_tc.pdf。



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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