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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立法禁止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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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公職人員向本人反映,他們在執勤時經常受到一些市民以言語或不文動作挑釁。由於現行法例沒有特定條文把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列為刑事罪行,他們只能啞忍,因而產生不少負面情緒,以致士氣非常低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條分別向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定罪的數目;定罪個案當中,涉及被告人以言語或行為侮辱公職人員或警務人員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鑑於澳門的《刑法典》訂有「侮辱」罪的條文,而如果侮辱的對象為執勤中的公務員,罰則會加重(即「加重侮辱罪」),當局會否參考該等法律條文,研究立法禁止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現時《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訂明,「如任何人為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而行事,或為執行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訂的職責而行事,則另一人如故意妨礙、抗拒或辱罵該人,而[本]條例並無就此訂定其他條文,該另一人即屬犯罪」,當局會否考慮以這條文為藍本,訂立禁止辱罵其他執勤中的公職人員的法例;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現時向前線公職人員提供甚麼培訓、情緒輔導和支援,以應付執勤時受辱的情況?

答覆:

主席:

(一)在二○○八至二○一二年,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 23 條、《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第36條的檢控數字及定罪數字載列於附件。

  當局並沒有就被告人涉及以言語或行為侮辱公職人員的個案數目作出統計。

(二)及(三)在現行的法律下,純粹辱罵或侮辱他人或公職人員通常難以構成罪行。然而,如果有人在辱罵或侮辱他人或公職人員的同時,進一步干犯某些罪行,例如向公職人員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則當局可考慮引用《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向有關人士採取行動。此外,若然有人威脅公職人員會使該人員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她受驚;襲擊公職人員;疰a公物;或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有關部門可按情況考慮引用下列條例向涉案人士採取行動:

i.《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或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或

ii.《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或第40條(普通襲擊);或

iii.《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或

iv.《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等。

  當然,當局在決定應否作出檢控前,須考慮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包括犯案者的行為和有關法例的要求等。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已提供足夠保障予公職人員,因此無需另行立法。雖然現時沒有計劃另立法例禁止侮辱公職人員,但會留意情況。

(四)公務員為社會服務,以專業及高效的態度執行職務,不應受到粗言穢語的侮辱。我們希望市民能夠理解和尊重秉公辦事和依法而行的同事。公務員事務局會繼續採取措施紓緩同事的壓力,包括為同事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培訓課程及熱線輔導服務,以協助他們處理衝突、管理壓力及維持良好的心理素質,以面對工作上的挑戰。現時每年約有三千多名同事參與公務員培訓處舉辦的多個相關培訓課程。至於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壓力管理熱線,服務內容包括進行電話及面談輔導、轉介員工予合適機構跟進個案及舉辦相關的主題講座。多個部門亦因應其運作情況,提供合適的輔導服務。此外,我們亦會透過推廣表彰及嘉許傑出公務員計劃,以表揚盡忠職守的同事,亦藉此讓市民了解公務員是以專業及不偏不倚的態度服務社會,應受尊重。



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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