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男子以被禁止使用的拖網器具捕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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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以被禁止使用的拖網器具捕魚,今日(十二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八萬元和八萬五千元。
本年九月十三日和十四日,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進行巡邏時,分別在頭顱洲南面水域和石鼓洲南面水域發現有蝦拖漁船作業。漁護署人員經調查後,向兩艘蝦拖漁船船東發出傳票檢控。
上述案件的判罰是歷來同類型案件最高,漁護署歡迎法庭是次判決。
漁護署發言人提醒市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指出,拖網捕魚是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會破壞海�H,損害海洋生態。禁止拖網捕魚活動可即時遏止海洋資源損耗的情況,使海洋生態逐漸恢復至可持續發展的水平,長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非法拖網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並與相關的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因應情況採取聯合執法行動。」
完
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