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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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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再一次感謝發言的議員、提出議案的胡志偉議員,以及提出修正案的陳家洛議員、盧偉國議員及陳志全議員,就這個議題發表的意見。

  胡志偉議員等等表示政府應重新評估將海下、白腊、鎖羅盆共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和規劃署會按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實際情況,包括這些地方的保育價值、景觀及美學價值、地理位置、現有民居的規模,以及面對發展壓力等因素,作出評估,考慮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透過法定規劃程序確立合適的土地用途。

  整體而言,政府會根據不同的「不包括的土地」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保護措施。根據初步的評估,海下、白腊和鎖羅盆這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的發展壓力較高,因此需盡快納入法定規劃圖則來制訂規劃指引和規管發展,達到環境保育及發展的平衡。正如剛才發展局局長已解釋,用分區計劃大綱圖涵蓋「不包括的土地」,能有效透過指定個別規劃區的土地用途地帶作規管規劃。《城規條例》賦予規劃監督(即規劃署署長)權力,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及後取代它們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涵蓋範圍內的土地,對違例發展執行管制行動。

  漁護署是根據評估某幅土地是否適合指定為郊野公園的既定原則及準則,對海下、白腊和鎖羅盆這三幅「不包括的土地」是否適合納入郊野公園範圍進行詳細的評估。由於有關地方現有鄉村範圍較大,其土地用途與郊野公園的相配度相對較低。另外,有關地點都有大面積的私人土地,對其康樂發展潛力及日後管理造成影響。所以根據既定的原則及準則,這些地方採用分區計劃大綱圖方法來進行規劃,較納入郊野公園內更為合適。

  剛才發展局局長也講到,譬好如有些今次相關的規劃地區,例如海下,整體規劃區的面積約為8.45公頃,透過不同部門的合作將一些生態敏感的地區,包括一些需要海岸保護或自然保育的地區,也能夠有適當的規劃,包括今次有海岸保護區達差不多一公頃,自然保育區也有差不多四公頃,是整體規劃區的面積超過一半以上是作為一些相關的生態保育。至於白腊大約的規劃總面積是6.8公頃,劃為自然保育區的也有3.41公頃,亦是超過整體規劃區的一半以上。至於鎖羅盆也有八公頃以上是就其地區上的生態劃為自然保育區。

  由盧偉國議員建議是否按相同原則妥善處理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現時漁護署和規劃署是根據同樣準則(即該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及美學價值、地理位置、現有民居的規模,以及面對發展壓力等)作出評估,考慮將不同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透過法定規劃程序確立合適用途是要個別處理,因為每個地方也有不同的情況,須要進行獨立評估,按照實際情況個別處理。所以不能夠如盧議員所講,一刀切以分區計劃大綱圖處理所有鄉村式發展和涉及私人業權的「不包括的土地」。

  另外,胡議員建議當局應盡快公布處理「不包括的土地」的時間表及安排。當局根據剛剛將西灣、金山及圓墩「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的經驗,積極為餘下的「不包括的土地」安排評估是否適合納入郊野公園範圍進行程序和諮詢。

  此外,有議員指稱漁護署和規劃署有秘密協議,我要在此澄清,審計報告中引述二○一○年十月擬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不包括的土地」數目,不過是根據初步評估推算得出的結果。漁護署會根據指定郊野公園的原則和準則,就每一幅土地按其實際情況進行獨立評估。實際上,漁護署的原意,是對所有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進行評估,以確定它們是否適合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我們現正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陳志全議員在修正案中提及建議將「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或法定圖則前,須就規劃對附近水質構成的影響進行環境評估。這�塈皕Q說,有些人士注意到有關意見認為海下灣、白腊灣及鎖羅盆這些地區的地質是否不適宜使用化糞池作為排污設施。我們專業的同事可以與相關的專家就這方面進行更深入交流意見。在這�塈琤i以指出,現時環保署的專業人士作業備考列出了設計化糞池的各項準則,包括土壤滲透的測試、化糞池與有關水體的分隔距離等,經已可以幫助確定有關土壤和位置是否適合,才會興建化糞池。另外,海下灣現有小型屋宇已設有相關的化糞池設施,漁護署在海下灣海岸公園進行持續的水質監測,最近的數據顯示,海下灣�堛漪懋銝s附近的水質良好,反映現時鄉村排污設施在該區地質環境情況之下行之有效,沒有影響海下灣海岸公園的水質。現時政府在制訂郊野公園地圖和法定圖則的過程均會充分諮詢相關部門。就法定圖則,環保署及漁護署會就相關草圖中的環境和生態問題表達意見,並會在將來就規劃署和城規會對規劃區內的環境和生態問題作出專業的回應。

  我重申,小型屋宇發展項目的化糞池和滲水井系統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與規例,例如剛才發展局局長也提及環保署的專業人士作業備考是相關的文件。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工務)第5/2005號的規定,地政總署在處理可能影響現有溪澗的小型屋宇申請時,必須諮詢相關部門,包括環保署、漁護署及規劃署,確保部門有充分機會檢視申請,並提出相關意見。

  議員在今天的辯論中亦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我嘗試一一回應。

  陳家洛議員建議可以讓巿民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情況下,在有關土地從事復耕工作、農業活動及生態旅遊等活動。

  剛才亦有議員提出,政府應支持成立民間參與的自然保育基金,為土地擁有人提供經濟支援,促進保育工作。

  就「不包括的土地」,我們基本上是按各「不包括的土地」的情況作出評估,考慮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透過法定規劃程序確立合適用途。我們也注入資源,例如透過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的管理協議計劃,鼓勵非牟利組織與當地的村民共同合作進行有利保育自然環境的活動,令管理做得更好。「管理協議計劃」適用於保育郊野公園範圍內的「不包括的土地」及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視乎每個地方的獨立情況,可考慮的計劃包括進行植林,種植可吸引野生動物的植物、從事可提升生態功能相關的耕作活動、生態旅遊、自然保育等。我們會繼續向不同的非牟利組織、區議會以及相關居民介紹此項計劃,鼓勵土地業權人與合適機構合作進行保育活動。

  有議員提及,對因自然保育需要而被凍結的發展、並且在法律上已確立相關擁有發展權的土地,訂立補償機制。

  首先,我要強調,政府尊重私有產權。實際上,鄉郊地方不少屬於農地,若有關土地擁有人要維持其土地作農業用途,是經常批准的。

  制訂發展審批地區圖的目的是為「不包括的土地」提供臨時的規劃指引及規管,防止人為破壞。由於其有效期為三年,規劃署會為適宜透過法定規劃程序確立合適用途的地方,按程序進行詳細研究及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因此,將土地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並非凍結發展,業權人仍可透過既定的規劃申請機制申請規劃許可,予城規會參考及考慮。

  另外,在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下,公眾人士(包括受影響的土地擁有人)均可在法定的時間內,就城市規劃委員會公布的法定草圖提出申述及就申述表達支持或反對意見,所有提出申述及意見的人士均可出席城市規劃委員會聆訊。城市規劃委員會會務求在公眾利益和私人業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作出合理的決定。按《城市規劃條例》,除了某些禁止發展的用途地帶外,符合用途地帶規劃意向的發展是經常批准的。例如,在「自然保育區」地帶內,作「農業用途」及「農地住用構築物」是經常批准的,故「凍結發展」這個指稱並不完全適當。

  同樣,即使私人土地被納入郊野公園範圍內,亦不會影響私人土地業權或令有關土地歸還政府,郊野公園內任何私人土地,主要受相關地契條款及《郊野公園條例》所規管。在郊野公園內獲批興建小型屋宇,過去已有先例。為釋除相關持份者的疑慮,漁農自然護理署已擬備了《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後當中的土地用途或發展的註釋》,清楚說明相關申請的細則。惟當業權人申請發展時,如果漁護署署長作為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總監認為,該發展有損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時,則可要求終止相關發展,而在《郊野公園條例》下,受影響的業權人可按照情況提出反對或向政府索償。

  總結而言,我再次感謝各位發言的議員。今後我和陳茂波局長將繼續聯同各有關部門一同適當保護「不包括的土地」。我期望政府可繼續得到議員和市民的支持,因為自然保育不單靠政府的努力,而是需要每一個人都有尊重大自然之心,我們才能善用大地資源、生生不息、世世永續。

  多謝主席。

完

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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