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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及金管局與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就銷售予專業投資者的雷曼兄弟相關股票掛鉤票據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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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二月四日)公布,已與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前身為ABN AMRO Bank N.V.)(該銀行)就其於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五月期間向專業投資者銷售與雷曼兄弟相關的股票掛鉤票據(雷曼ELN)一事達成協議(註1及2)。

  根據該銀行的紀錄,共有12名專業投資者持有未到期的雷曼ELN,其中九名投資者若非被列為專業投資者,本應合資格獲得根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的回購計劃提出的回購建議。

  該銀行於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公布有關向零售客戶銷售雷曼ELN的回購計劃後,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為了適當地解決有關事宜,向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相等於每名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投資於雷曼ELN的100%本金價值,與參與零售客戶回購計劃的合資格客戶的待遇相同(註3及4)。

  有鑑於此,證監會將不會就該銀行向專業投資者銷售雷曼ELN的事宜,對其及其現任或前任主管人員或僱員作出紀律處分,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該銀行將會根據其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覆核不合資格獲得回購建議的專業投資者提出的投訴。

  金管局亦已知會該銀行,表示金管局不擬就其向那些已接納回購建議的專業投資者銷售雷曼ELN一事,向該銀行的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備註:

1. 該銀行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的機構,獲准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專業投資者是指以下客戶:《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或《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3條所指的專業投資者,而在客戶購買相關的雷曼ELN時,除本身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外,亦獲該銀行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5.3及15.4段的規定列為專業投資者。

3. 有關零售客戶的回購計劃,請參閱證監會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的新聞稿。

4. 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是指持有向該銀行買入的未到期雷曼ELN,及根據其在關鍵時間於該銀行紀錄內的答案,被該銀行的風險狀況評估問卷評估為風險承受程度低於該銀行給予相關雷曼ELN風險評級的專業投資者。

5. 如有查詢,請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李明釗(2231 1808)或江卓嵐(2231 1335)

香港金融管理局
葉碧燊(2878 1687)或王巧欣(2878 1213)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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