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五題: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本年十月十五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申請所作的決定。在三家申請機構中,有兩家獲原則上批准,而另一家則不獲接納(三揀二)。十一月五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局長)解釋有關決定時表示,根據顧問報告(報告)的分析,市場應可支持三家機構(包括兩家現有持牌機構)持續經營,如市場情況理想,或有可能支持四家機構持續經營,但難以支持五家機構持續經營,當局認為應為免費電視市場循序漸進引入競爭,所以作出三揀二的決定。其後,撰寫有關報告的顧問公司的總監(總監)向傳媒披露,三揀二並非該顧問公司的建議,她亦認為政府引述報告時並不全面,斷章取義,有誤導公眾之嫌,並依據過時的數據分析作決定。她又表明願意向行會解釋報告,以免行會成員有所誤解,並形容政府在申請機構遞交申請後才加入新的評核準則,做法猶如「造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局長就報告所載免費電視市場容量的說法,與總監的上述講法有否矛盾;有否評估當初整理或解讀報告時有否出現誤差或滲入個人喜惡等因素,以至得出免費電視市場應循序漸進引入競爭的結論;若有評估,詳情為何;當局會否邀請該顧問公司向行會解釋報告;若評估後發現有錯誤,有何補救措施;政府會否重新就三揀二的做法進行公眾諮詢或顧問研究;

(二)鑑於行政長官曾表示,政府會認真跟進及處理總監的上述講法,跟進及處理工作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重新檢視審批牌照申請的整個過程,包括有否基於過時數據分析作決定,以及在收到申請後才改變評核準則是否對申請機構不公平等等;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公眾對政府就牌照申請所作的決定表達強烈意見,亦有行會成員指該決定與公眾要求和期望出現巨大落差,當局會否因應最新情況,從善如流和聆聽民意,重新審批牌照申請,並向全部三家符合相關要求的申請機構發出牌照;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代主席:

  在我回答馮檢基議員主體問題之前,我希望先作一些澄清。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決定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並拒絕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申請(有關決定)。及後,政府已在不同場合公開交代作出有關決定的準則及理據,亦清楚解釋行會作出有關決定前所考慮的十一項相關因素,這些因素包括三宗申請、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即現時通訊事務管理局,統稱管理局)呈交的建議、《廣播條例》(第562章)的規定、管理局發出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中所載述的評核準則、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顧問就引入新競爭者對免費電視市場競爭環境的影響所作的報告(顧問報告)(當中包括對各申請機構競爭力的評估)、相關機構的所有申述/回應、相關文件、所有相關的最新發展、所有收到的公眾意見、政府現行的廣播政策及公眾利益。

  正如政府解釋有關決定時已多次強調,顧問報告只是行會審議三宗申請時所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政府從沒有聲明有關決定是顧問報告的建議。事實上,除顧問報告外,十一項因素中還包括顧問報告完成後有關機構所提交的所有申述以及最新的市場狀況。在處理申請的過程中,行會向所有申請機構披露了相關資料,當中包括顧問報告、當局循序漸進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意向及四大評審準則,並給予所有申請機構充分時間和機會就該等事項、顧問的相關評核,以及其他相關事宜作出了多輪申述,整個過程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

  簡單而言,行會是考慮了大量資料後,按既定的制度、程序和政策進行整體性判斷,然後審慎地作出有關決定。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顧問報告研究事項之一,是根據三個申請機構提交的業務計劃和估計,評估三個申請機構如獲發牌對香港免費電視市場的影響。在這方面,顧問的研究結果顯示,本港免費電視市場未必能支持五家機構持續經營。有關資料已載於政府在十月十五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及管理局在十一月七日提交予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文件。這是顧問在有關方面研究結果的事實性陳述。雖然管理局的建議與行會的有關決定並不相同,但對顧問就申請機構及持牌機構在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能力的研究結果上,事實性陳述是一致的,這清楚顯示政府從沒有扭曲顧問的研究結果。此外,我希望澄清,政府從來沒有要求顧問就循序漸進引入競爭或三宗申請應否獲批給予任何建議。除與顧問報告相關的事宜外,顧問根本沒有參與就三宗申請的其他處理程序,舉例說,就顧問報告及其相關評核、當局以循序漸進方式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意向等事宜,申請機構都曾作出多輪申述,而顧問並無參與其中。顧問報告只是行會審議三宗申請時所考慮的眾多因素的其中一環。因此,我們認為顧問的言論,可能是建基於不完整的資訊,以及對顧問角色和有關決定有所誤解。我重申,行會在考慮十一項相關因素後,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是為免費電視市場循序漸進引入競爭,但不排除日後因應市場情況適當地引入更多免費電視營辦商的可能性。

(二)對於顧問近日就有關決定公開發表的言論,我們感到詫異及難以理解。政府在考慮不同政策事宜時,不時會邀請顧問提供意見,在作出決定時亦會參考顧問所提供的意見。一般而言,除非得到政府邀請,相關顧問不應公開參與他們所受聘研究事項或相關事宜的討論,更不應捲入相關的政治討論,以免引起大眾質疑顧問的客觀和中立性。這是對任何從事顧問工作人士的最基本職業操守要求。對於顧問今次不顧職業操守並捲入政治討論,我們對有關做法表示非常遺憾。顧問近日就發牌一事所發表的言論,政府認為做法並不恰當,亦與顧問的角色有所衝突。我們不同意顧問所發表的個人意見,並留意到顧問對政府發牌政策及程序存有不少誤解。政府希望該公司能尊重合約精神及保持作為顧問應有的中立性。

(三)行會是經過通盤考慮後作出有關決定。政府明白公眾對三宗申請結果的關注,亦理解各方在不同場合所表達的不同立場。行會在作出有關決定前,已考慮了公眾意見。政府已多次解釋,雖然現行政策及法律並無預設發牌上限,但無規定所有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在符合某些基本條件下都一律必須獲批,而是須先由管理局作出建議,然後由行會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例如整體免費電視市場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等,才會作出決定。行會今次作出有關決定,是希望在取得引入競爭所帶來的效益的同時,盡量減低對整體免費電視市場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有關決定既符合既定廣播政策,亦能確保市場能夠健康發展,保障公眾利益。

  如兩間獲得原則上批准申請的機構最終獲得發牌,將會是近四十年來第一次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新的營辦者。政府將繼續公正和嚴謹地完成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後續工作,以盡快落實為免費電視市場帶來更多競爭,為市民提供更多更優質的節目選擇。

  多謝代主席。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