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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為渡輪乘客提供的急救設備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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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一名長洲居民於本年四月二十八日在中環往長洲的渡輪上懷疑心臟病發,送院搶救後不治。有渡輪乘客向本人反映,現時渡輪上沒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去纖維性顫動機(自動去顫機),甚至基本急救設備亦不足夠,以致受傷或心臟病發的乘客可能因未獲急救而傷病情況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乘客在渡輪上遇到意外而受傷或死亡,以及病發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受傷的渡輪乘客由救護車在渡輪碼頭送往醫院診治的人數為何;他們由受傷至送抵醫院的平均時間為何;

(三)當局有否計劃要求渡輪公司安排船員接受急救訓練,並就此提供資助;及

(四)當局有否要求渡輪公司定期更新渡輪的急救設備;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要求渡輪公司在渡輪設置自動去顫機?
 
答覆:

主席:

  就郭家麒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海事處的海上事故統計,過去五年與專營及持牌渡輪有關的死亡人數及受傷人數如下:

年份  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
2008   7     0
2009   14     0
2010   1     0
2011   76     0
2012   22     0

  海事處並無乘客在專營及持牌渡輪上病發的統計資料。

(二)根據消防處表示,沒有受傷的渡輪乘客由救護車在渡輪碼頭送往醫院所須時間的統計資料。

(三)根據香港海事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16條而訂立的本地合格證明書考試規則,符合申領本地船隻船長一級證明書和輪機操作員一級證明書的人士,必須要持有海事處核准訓練機構發出的急救證書。

  現時,除因應偏低乘客量而使用較細小船隻的個別航線外,所有專營渡輪航線及大部分持牌渡輪航線的船隻均已配備領有本地船隻船長一級證明書和輪機操作員一級證明書的人員。

  上述的急救訓練要求皆按法例所規定,海事處沒有計劃為此提供資助。

(四)至於急救設備方面,根據香港海事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8條而制定的工作守則(第I、II、III類別船隻的安全標準)的附件I-6,第I類(當中包括本地專營及持牌渡輪)和「內河航限」的第II類船隻須備有急救箱。船東/船長應經常檢查急救箱的用品,以保證用品齊全和有效。同時,這些船隻須因應乘客人數配備足夠數目的急救箱。急救用品亦須放置在有明顯標記和容易提取的箱內。海事處人員進行定期驗船時,會檢查急救箱是否符合工作守則的要求。

  食物及壎竻蔽磳隉A自動體外心臟去纖顫機(自動去顫機)是用來協助有需要的病人作心臟復甦的醫療儀器。根據醫學及急救的研究顯示,為心臟停頓的病人施行心肺復甦法時,如能同時使用自動去顫機,可以增加病者存活機會。但是,在使用自動去顫機前,必須考慮病人當時的情況及注意儀器的使用程序。任何人在使用自動去顫機前,應先接受急救和儀器操作訓練,亦應該將病人盡快送往醫院作進一步診治。目前,並沒有任何就設置自動去顫機的法定要求。如渡輪營辦商希望設置自動去顫機,運輸署樂意提供轉介協助,透過相關部門向營辦商提供器材添置及訓練課程的資料。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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