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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新鮮糧食店因抽取禁區海水飼養活海鮮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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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新鮮糧食店持牌人因從禁區範圍內的筲箕灣避風塘抽取海水,用以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及罰款一千元。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十一月七日於東區望隆街一間持牌新鮮糧食店內,因上述違例事項,拘捕該名四十歲女子。

  食環署發言人說:「為保障公眾健康,《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AB條訂明禁止任何人抽取、供應、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以供在食物業運作中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

  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三個月。 此外,由於該違例事項同時違反持牌條件,本署會考慮取消該新鮮糧食店的牌照。

  《食物業規例》指定的禁區範圍包括維多利亞港、十四個避風塘、香港島(包括鴨c洲)沿岸地區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區。

  發言人提醒食物業處所持牌人必須遵守《食物業規例》,食環署會繼續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以保障公眾健康。



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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