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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修訂工作守則以提升海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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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處處長已核准對有關本地船隻安全標準的工作守則作出修訂,並於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刊登憲報公布。有關修訂為政府就去年十月一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的跟進工作之一,目的是落實提升海上安全的第一階段改善措施。

  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在二○一三年四月向行政長官呈交報告,提出了一系列改善建議,以提升本港海上安全。

  海事處發言人表示:「海事處一直與業界商討,積極跟進調查委員會報告所建議的改善措施。處方以提升載客船隻安全為首要考慮,決心落實改善措施。考慮到業界對推行一系列改善措施的承受能力,處方將會分階段推行各項措施。」

  經過多次商討後,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在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通過於第一階段實施以下五項具體措施:

(a)規定所有載客超過100人的船隻,在黑夜及能見度低時,除船長外須有一名船員協助瞭望;而高速船則在任何時間都須有一名船員協助瞭望。所有負責瞭望工作的海員須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視力測試;

(b)規定所有載客超過100人的載客船隻必須備存應變部署表,讓每名船員清楚發生緊急事故時須執行的職務;

(c)檢討渡輪及小輪的最低安全船員人數;

(d)加強船上救生衣的相關說明和指示;及

(e)規定主甲板以下的水密門須裝設警報器,而警報器顯示器須設於駕駛室,目的在於顯示水密門的開關情況,並在水密門處於開啟狀態時發出警報。

  海事處已修訂相關的工作守則,以在本地船隻落實以上改善措施。(d)項會在刊憲公布三個月後生效,而(b)和(e)項則會在刊憲公布六個月後生效。至於涉及增聘船員和相關培訓的措施(即(a)和(c)項),會在刊憲公布一年後生效,讓經營者有時間作好所需準備。

  經修訂的工作守則可在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23樓海事處本地船舶安全組查閱,亦可於海事處網頁www.mardep.gov.hk瀏覽或下載。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8條,海事處處長可核准和發出工作守則,或核准修訂工作守則,以就該條例所訂的規定提供實務指引。處長在核准前,須諮詢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



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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