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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瑞典王國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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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與瑞典王國政府公共管理與住房事務大臣斯特凡.阿特法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分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瑞典王國政府在政府總部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雙邊協定。

  黎棟國在簽署儀式中表示:「這份協定的簽訂象徵兩地踏出新的一步,加強合作打擊刑事罪行。」。

  黎棟國續稱:「協定的簽訂也凸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
  
  根據《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是次簽訂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是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三十份同類協定。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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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區政府與瑞典王國政府簽署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載有同類國際協定的所有主要條款及保障,所涵蓋的協助包括:

(1)  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
(2)  送達文件;
(3)  從有關的人取得證供或陳述;
(4)  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5)  就有關的人在請求方親自出席提供證供或其他協助給予便利;
(6)  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提供證供或其他協助;
(7)  提供資料、文件、物品和紀錄,以及移交證物;
(8)  追查、限制、充公和沒收犯罪得益和犯罪活動的工具;
(9)  復還財產;及
(10) 符合本協定的目的且不抵觸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協助。

  其他二十九個與香港特區已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瑞士、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烏克蘭、英國及美國。



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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