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二題:規管私營骨灰龕及增加公眾骨灰龕供應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隨茩輕鉹H口老化,骨灰龕位的需求預計會持續增加。政府已在全港18區物色到24幅可供發展骨灰龕設施的用地,以應付需求。此外,政府將於明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的《私營骨灰龕條例草案》,將會建議訂立私營骨灰龕的法定發牌制度。另一方面,據報有違規的私營骨灰龕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多年,儘管政府發出的清拆命令的限期早已屆滿,但政府卻遲遲未有執法,令區內居民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目前全港公營及私營骨灰龕設施所提供的龕位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預計未來五年骨灰龕位的需求數目,以及全港公私營骨灰龕設施可提供的龕位數目;若有,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間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或非法在私人樓宇、商業樓宇及工廠大廈經營的骨灰龕,以及它們所提供的龕位數目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過去三年,每年當局就該等非法骨灰龕曾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及發出清拆命令的數目分別為何;該等清拆命令一般所定的寬限期為何,以及有多少間非法骨灰龕已按清拆命令清拆;

(四)在上述24幅用地上發展的骨灰龕設施預計分別可提供多少個龕位,以及它們的落成時間表(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五)鑑於根據政府最近公布的人口政策諮詢文件,到二○四一年,香港每三人中便會有約一人年屆六十五歲或以上,當局預計現有及正計劃興建的骨灰龕位,可應付多少年的需求,以及能否應付人口老化所帶來的需求;

(六)政府的私營骨灰龕資料中,被列入第二部分的96間(截至今年九月的數目)私營骨灰龕(即不屬第一部分符合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骨灰龕)須符合甚麼條件,政府才會批准它們合法經營;

(七)鑑於骨灰龕位的需求殷切,政府會否規管私營骨灰龕位的價格,以防止炒賣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當局會否考慮,給予符合某些條件(例如由慈善團體、殯儀館及殮葬商所營運,或其提供的龕位達某指定數目,或存在已久)的私營骨灰龕豁免,無須遵守新訂的發牌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鑑於某些私營骨灰龕向市民作出「全數退款」及「以龕換龕」的保證,當局就此曾經提醒市民:「應明白購買未符合相關法定規例及政府要求骨灰龕位存在的風險,以及必須詳細了解營運者承諾任何保證的細節及落實方法」,當局有否向該等不符合相關法定規例的骨灰龕採取執法行動,以免市民誤信它們的保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鑑於當局表示會積極探討各項新措施,包括(i)就不同的骨灰龕樓訂明不同的拜祭時間,以疏導車輛及人流,以及(ii)訂立龕位放置骨灰的年限,透過續期或再次配售方式重用骨灰龕位,以增加龕位的供應,當局有否就該等措施進行可行性研究;若有,詳情為何;如研究結果為可行,預計何時落實;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十一)鑑於本人獲悉有沙田區議會議員要求當局在落實於沙田兩個選址興建公眾骨灰龕設施時,一併改善該區的交通配套設施,當局會否答應該訴求;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二)鑑於政府現正就大埔選址興建公眾骨灰龕設施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有關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會遇到甚麼困難?
 
答覆:

主席:

  就規管私營骨灰龕及增加公眾骨灰龕供應的事宜,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已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會議上討論了食物及壎竻蓬ㄔ瑼漱憟鞳C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目前,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轄下的八個公眾骨灰龕合共約有213 300個龕位,大部分已經配售,只有約30 500個新龕位仍在配售中。此外,食環署每年約有300多個可重用的龕位,供輪候人士申請配售。

  除公眾骨灰龕外,《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附表5所指明的私營墳場中亦有18個設有骨灰龕,主要由宗教或族裔團體管理,屬非牟利性質。其中,根據《華人永遠墳場條例》(第1112章)成立的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現時管理四個墳場連骨灰龕,提供約224 800個龕位,除小量可重用的龕位外,已經全數配售。此外,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等宗教團體營辦的墳場,合共提供約126 700個龕位,現時約有28 400個龕位尚未配售。

  上述現時龕位供應詳情見附件一。至於私營墳場以外的其他私營機構營辦處所現時提供的龕位,政府並無相關的統計數字。

(二)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預計未來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期間)死亡人數約為233 600,而當局推算的火化宗數則為215 875宗。根據過往經驗,市民對政府及華永會龕位需求約佔火化宗數的40%,按此計算,龕位需求的相關數目約為86 350個。

  就未來五年而言,食環署已落實的供應包括約30 500個仍在配售的新龕位(見上文第(一)項),及即將在長洲墳場擴建項目落成的約1 000個新龕位。就18區物色到的24個選址,政府除已落實的供應外,也正積極跟進餘下項目的骨灰龕發展。同期,華永會也會提供約34 400個新龕位。

  同期,於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等宗教團體營辦的墳場,除現時約28 400個龕位尚未配售外,亦會合共提供約50 260個新龕位(見上文第(一)項)。

  上述未來五年龕位供應詳情見附件二。至於私營墳場以外的其他私營機構營辦處所未來五年提供的龕位,政府並無相關的統計數字。

(三)為協助市民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選擇,發展局公布《私營骨灰龕資料》,列出並每季更新地政總署或規劃署已獲悉,並有理由相信作私營骨灰龕用途的處所的相關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規劃資料。《私營骨灰龕資料》的第一部分列出了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規劃規定,以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龕。第二部分則包括不屬第一部分的其他私營骨灰龕。在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第二部分私營骨灰龕的分區數字載列於附件三。

  在過去三年,當局對私營骨灰龕違規情況所採取的執管行動載列如下:

屋宇署

  屋宇署在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每年分別就一所私營骨灰龕的違例建築物採取執管行動,並分別發出兩項、一項及一項清拆命令。過去三年,就已送達清拆命令,並沒有私營骨灰龕按該些命令完成清拆違例建築物,但有兩所私營骨灰龕的經營者已委託建築專業人士跟進清拆命令。一般來說,業主須於命令發出的日期起計60天內完成清拆有關的違例建築物。倘若業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於期限前遵從命令,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向其提出檢控。過去三年,共有涉及五所私營骨灰龕的六項違例建築物清拆命令(包括上述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發出的清拆命令及在二○一一年前發出的清拆命令)未獲遵從,屋宇署曾分別提出檢控。

規劃署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規劃監督可在新界鄉郊位於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其後包括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土地對違例發展執行管制。凡規劃監督認為有違例發展,便可根據第23(1)條的規定,向土地擁有人、佔用人或負責有關事項的人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有關人士必須在指明日期或之前中止違例發展。有關人士如不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可被檢控。

  規劃監督在過去三年曾就三宗涉及骨灰龕的違例發展採取執管行動,向有關人士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他們在發出通知書後六個月或九個月內中止相關的違例發展。其中一宗的有關人士已按規定拆除違例發展部分,而另外兩宗的執管工作仍在進行。

地政總署

  在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更新的《私營骨灰龕資料》中有12所骨灰龕涉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在過去三年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1)條的規定分別於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張貼了兩張,21張及12張通知,飭令有關佔用人在指明日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期限則視乎個案而定,由數天至四個月不等)。直至現時為止,已有三所骨灰龕完全停止佔用政府土地,亦有部分骨灰龕已停止佔用部分政府土地。就未有遵從通知書及沒有申請或未能成功申請規範化的個案,地政總署已成功檢控了三所骨灰龕。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根據實際情G(包括土地上有否放置先人骨灰及其數目等)給予有關土地佔用人適當的期限去遷置骨灰及安排其他相關事宜。若有關骨灰龕向政府提出規範化的申請,該署亦會按適用的程序處理。

(四)政府已公布在18區物色到24個選址,供發展骨灰龕之用。這些選址可否用作該項用途,須視乎技術可行性研究及交通影響評估(如需要的話)等結果而定。在完成相關研究後,食環署會諮詢有關區議會,以落實相關選址的骨灰龕發展。倘各項工程計劃獲區議會和立法會支持,則預計累積至二○三一年會有數以十萬個新龕位。詳情見附件四。

(五)政府以多管齊下方式處理骨灰龕問題,包括推動「綠色殯葬」、發展公眾骨灰龕、跟進執管行動、加強消費者教育和立法規管私營骨灰龕。

  就增加骨灰龕供應而言,政府除全力跟進上文第(四)項所述的工作,也繼續物色合適選址興建骨灰龕,並研究令公眾骨灰龕可持續發展的不同方案(包括限制後人在春秋二祭高葧薔u可於某些時段拜祭,及重新訂定新編配龕位的放置骨灰年限(但可續期)等)的可行性。

  此外,政府亦致力推廣「綠色殯葬」,鼓勵市民採用更環保及可持續推行的方式處理先人骨灰。我們的重點工作包括加建紀念花園,為海上撒灰提供免費渡船服務,設立「無盡思念」網站以推廣網上追思,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務求移風易俗,使「綠色殯葬」成為主流模式之一。

(六)政府的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中列出的96間私營骨灰龕必須符合土地/契約資料所載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規劃資料所載符合法定城市規劃規定,而且沒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才會被列入資料的第一部分。同時,本港各行各業的經營,包括骨灰龕業,均須符合法例及政府的規定,如樓宇安全及防火安全等。

  當局正草擬條例草案,透過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龕。在條例草案中,我們建議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從事私營骨灰龕營運,除非有關營運領有牌照、獲得豁免或獲准暫時免責。

(七)營運私營骨灰龕屬商業行為,政府無意規管有關價格。我們會竭力跟進公眾骨灰龕的供應,服務無意選擇私營骨灰龕的公眾。

(八)我們在提交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建議,豁免一些類別的私營骨灰龕,使其無須申領牌照,詳情如下:

(i)《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附表5載列的私營墳場內的骨灰龕;或華永會所管理在其私營墳場外的骨灰龕,但該等骨灰龕仍受《私營墳場規例》(第132BF章)規管;

(ii)現時有81個並沒有禁止他們在提供殮葬服務時暫時在其處所內存放骨灰的持牌殮葬商。在必須申請及遵守附帶條件的情況下,豁免這些殮葬商;以及

(iii)在必須申請及遵守附帶條件的情況下,豁免符合以下準則的私營骨灰龕:

* 沒有對樓宇及消防安全構成明顯威脅或即時危險;
* 在某一指定截算日期前已開始營運骨灰龕業務;及
* 已在另一截算日期之前停止出售龕位。

(九)本港各行各業的經營,包括骨灰龕業,均須符合法例及政府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會根據其權限及相關的法例和行政措施,對私營骨灰龕的違規情況採取執管行動。

  政府已加強消費者教育,在過去兩年推出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並自二○一一年年中起在政府網站上載及透過各種途徑派發消費忠告單張,提醒消費者須注意的事項,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須考慮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在多次更新的忠告中,我們均強調消費者不應貿然購買龕位。

(十)政府現正積極探討各種增加骨灰龕供應的方案,及研究推行新制度以解決龕位供應緊張的情況,其中包括限制後人在清明和重陽高葧薔u可於某些時段拜祭,及重新訂定新配售龕位的放置骨灰年限(但可續期)等方案,以解決運輸及交通承受量的限制及爭取地區的支持,並盡量充分利用選址的發展潛力。鑑於土地資源有限,我們希望在顧及傳統之餘,也可引發社會討論是否應引入新思維,令龕位能持續供應,以應付需求。

  在限制使用年期方面,政府察覺到部分龕位由於種種原因,例如後人移民,在一段時間後已再沒有人拜祭,這情況到了先人的第三至四代尤其明顯。為了善用土地資源,但同時顧及後人感受,政府會考慮於新配售龕位時,設下放置骨灰的合理年限(但可續期);當龕位於年限屆滿時,若無人辦理續期,政府便會騰出這些龕位再作配售。這做法在中國內地和新加坡也有採用,以維持相當數目的龕位供持續使用。

  在限制拜祭時間方面,目前建造新骨灰龕的計劃,往往因選址周邊道路網的運輸及交通承受量的限制而影響各選址可提供的龕位數目。為此,政府可考慮日後就新建的骨灰龕在配售龕位時,規定在清明節或重陽節高葧薄A只有某些指定龕位開放予後人拜祭,從而減低拜祭高葧薊漕悔y及人流,令交通評估達到可接受的程度,從而提高可建龕位的數目。

  政府對上述方案持開放態度,暫未有細節和定案,會聆聽市民意見。

(十一)至於沙田石門安興里(毗鄰沙田垃圾轉運站)的一幅用地,政府已完成相關研究及評估工作,包括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交通影響評估結果顯示,若於清明節及重陽節期間配合在安興里實施道路管制,於選址發展骨灰龕設施將不會對周邊道路網及行人道網絡構成重大影響。選址預計可建造三層高大樓,以提供約40 000個龕位。政府將在二○一四年諮詢沙田區議會。

  至於沙田富山的選址,政府已完成初步交通影響評估,並擬展開進一步的交通影響評估,以善用選址的發展潛力,暫未有結果。

(十二)大埔區的用地,由於毗鄰/位於堆填區,因此需要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有關研究包括交通、排水系統、污水系統、公用設施、岩土工程勘察、環境、視覺及景觀等多項技術性評估。土木工程拓展署已在二○一二年八月委託工程顧問公司展開上述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預計在二○一四年二月左右完成。政府一旦確定其適合作骨灰龕發展用途,便會諮詢當區區議會。若得到相關區議會支持,在適當時候會向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及撥款,以開展工程。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