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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行政會議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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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較早前,政府以行政會議(行會)行之已久的保密制度,不能因個別事件而有例外為理由,拒絕披露行會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整個過程,以及拒絕進一步披露否決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申請的原因。是次事件引起大眾對行會保密制度的關注,亦有意見認為,保密制度已淪為政府掩飾黑箱作業的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會保密制度的歷史背景為何;

(二)現時行會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礎為何,以及曾否作出修訂;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行會未能在保密制度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檢討及修改行會的保密制度,允許行政長官、行會召集人及負責有關政策的司長或局長,向公眾交代行會作出各項重大決策的理據的詳情?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份,我答覆如下:

(一)及(二)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享有憲法地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4條內有所訂明。為使行政會議充分發揮其職能,行政會議在回歸前後都一直奉行沿用已久的保密原則,期間並無任何改變,目的就是要確保行政會議成員一如以往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坦誠地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也讓行政長官可以充分聽取意見,以衡量政策利弊。

  換言之,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是特區政府決策和運作的重要基石,必須堅守和尊重,絕對不容抵觸。保密原則有助行政會議在決策過程中更充分地考量政策的各方面,令最終制訂的政策更為完備,行政會議制度的完整性也是建基於此。因此,致力維護行政會議制度的完整性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遵守保密原則是行政會議成員的責任。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8條,行政會議成員須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承諾「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討論內容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三)按照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政府素來不會披露行政會議的討論內容,但會就所作的決定,通過新聞公報及向立法會發放資料摘要,交代有關決定的重點和原則。此外,相關的政策局也會按需要舉行記者招待會,向公眾解釋有關決定,並直接回應記者的提問;行政長官也會按需要向公眾解釋有關決定。這是一貫的做法,目的是在保密原則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今次審批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亦採用相同的方法處理,無論是行政長官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已多次通過不同渠道解釋有關決定的重點和原則,絕對沒有以保密制作為掩飾。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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