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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廉政專員委任及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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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上任廉政專員(專員)被指在任內經常違反相關的開支規定,例如以公帑購烈酒及禮物作酬酢及餽贈賓客及國內官員之用,而這些都不是作為肅貪倡廉機構之首應有的行為。有評論將此事件歸咎於現時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制度(專員委任制度)並無客觀甄選標準和欠缺透明度。此外,廉政公署(廉署)調查上任行政長官的貪污投訴耗時甚久但至今仍未結案,有人揣測此情況並不尋常。有評論認為,該等揣測是現時專員只向行政長官負責(專員問責制度)所引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上述情況,再次考慮對專員委任制度進行研究及加以改善,例如在甄選專員的人選時加入更多客觀準則、盡量避免委任尚未脫離或日後可能重返公務員隊伍的人選,以及提高委任過程的透明度;

(二)有否評估應否對專員問責制度進行檢討及加以改善,以確保廉署有效地調查涉及行政長官貪污或瀆職指控的投訴;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評估,可否立刻進行評估;及

(三)有否研究,現行的專員委任及問責制度會否或曾否導致公眾質疑廉署能否公正地調查前任或現任行政長官涉嫌瀆職的投訴;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沒有研究,會否立即進行研究?
 
答覆:

主席:

  上任廉政專員在任內處理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開支事宜引起社會關注,我希望藉此重申,廉政公署(廉署)自成立以來,努力不懈地推動肅貪倡廉旳工作,成功維護香港公平廉潔的核心價值。我們明白市民對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視,對廉署人員,尤其高層官員的操守有極高的期望。因此,特區政府對有關事件非常重視並嚴肅處理,以維護社會對廉署的信心。

  行政長官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已於今年九月十二日發表報告,檢視了廉署處理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開支的規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請、報銷和審批安排;並覆核了廉署各級人員於上任廉政專員任期內在規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規情況;以及就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提出多項建議。現任廉政專員已於委員會發表報告當日,表示廉署接納委員會的所有建議,並會盡快落實。

  就謝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行政長官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有主要官員,包括廉政專員。《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訂明,香港特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我們認為無需在《基本法》的規定以外增訂其他條件。

  正如任命其他主要官員一樣,行政長官會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處理廉政專員的任命,並以資歷、經驗和能力及個人操守作為任命廉政專員的根據,使廉署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職能,維護香港廉潔奉公的核心價值。將現職公務員排除在考慮人選之外,對廣納人才、任賢與能構成局限,我們認為並不恰當。

(二)及(三)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2(b)(ii)條,廉政專員有責任調查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所訂的罪行。

  廉署設有既定程序處理貪污投訴,包括對行政長官的投訴。廉署如接獲貪污舉報,不論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夠資料跟進,廉政專員必須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及既定程序,依法及不偏不倚進行調查。過程中如有需要,會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的調查進度及結果均須向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接受其監察。這監察制度行之有效。在此監察制度下,任何人士(包括廉政專員)均不會自行中止案件的調查。

  法例亦禁止廉署向行政長官披露他涉及某宗貪污投訴/調查或有關該宗投訴/該項調查的細節。廉政專員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行政長官披露廉署正就他進行調查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所訂的罪行。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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