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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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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6,600至17,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及四月分別巡查一間旺角塘尾道和兩間油麻地彌敦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惠顧,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

  除此之外,牌照處人員同時發現塘尾道的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逃生通道被阻塞及在場人數超出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及9項條件。至於位於彌敦道的會社,牌照處人員發現逃生通道被阻塞,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9及20項條件。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和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巡查另一間彌敦道的會社時,發現其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會社以合格證明書顯示的名稱以外名稱經營。同時,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註冊圖則、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和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3、10、17、及20項條件。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c)及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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