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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食肆無牌經營及違例擴展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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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有區議員向本人反映,元朗市及天水圍有很多食肆(包括不少無牌食肆)於晚間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它們擺放過千張餐桌,佔用行人通道並造成阻塞,並產生噪音及環境壎芚弘暋D,又阻塞緊急通道,對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嚴重滋擾。此外,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在本年五月就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發表主動調查報告,並對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共提出17項改善建議,包括對有關的無牌食肆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統計無牌食肆的數目;若然,過去三年無牌食肆的數目為何,以及當中多少屬食環署食肆扣分制度下被扣滿分而被飭令停牌但仍繼續無牌營業的食肆;當局過去三年對無牌食肆提出檢控的宗數為何;

(二)當局會否公布無牌食肆的名單,讓消費者以資識別;若然,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三)食環署署長是否有權飭令無牌食肆即時停止經營;若然,詳情為何;若否,限制為何;

(四)過去三年,有否發生市民懷疑因在無牌食肆用餐而食物中毒的事件;若然,詳情為何,以及是否知悉,法庭對因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而被定罪的無牌食肆所施加的懲處,是否較持牌食肆的嚴厲;

(五)有何短期及長期的措施解決元朗市及天水圍食肆佔用行人通道以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及

(六)關於申訴專員提出的17項建議,當局已經、正計劃,以及不會實施的建議分別為何;已實施的建議的執行詳情為何,以及尚待實施的建議何時實施?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一向十分關注食肆無牌經營及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食環署會嚴厲打擊無牌食肆,包括未領有食環署簽發牌照而經營或食肆持牌人被取消牌照後仍繼續經營的食肆。食環署除對該些處所常規巡查及執法外,並會按情況增加檢控密度、考慮拘捕違例者和撿取涉案物品及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有關處所。

  針對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食環署近年已多管齊下推行多項針對性措施,加強打擊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包括加強巡查和執法、加快處理檢控程序、向法庭提供額外資料以供判刑時考慮等,以加強阻嚇和提升執法效率,遏止有關違規行為。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在過往三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九月底),無牌食肆的數目、因在「違例記分制」下被記滿分而被飭令暫時吊銷牌照但仍繼續營業的食肆的數目,以及食環署對無牌食肆的檢控宗數載於附表一。

(二)食環署已將持牌食肆的名單(包括暫准及正式牌照)上載部門網頁,並每天更新,以便向市民提供準確的信息。此外,持牌食肆亦必須將牌照及牌照告示展示在處所的顯眼處。市民從上述途徑可分辨處所是否持有食肆牌照。有關當局不擬另外設立無牌經營食肆名單,避免市民誤會所有不在名單內的食肆均為持牌食肆。

(三)食環署可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1(1)(b)條,對涉及經營無牌食肆的人士提出檢控。食環署亦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條例)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肆。此外,如食環署署長有充分理由相信無牌經營的食肆嚴重威脅公眾健康,便可根據條例第128C條下令立即把有關的無牌食肆封閉。封閉期間,有關當局可進行所需的調查和執行潔淨、除蟲、滅鼠、消毒和其他須立即採取的補救措施。

(四)在過往三年,曾牽涉於懷疑食物中毒事故的無牌食肆,數目如下:在二○一一年有四間、二○一二年有三間,而二○一三年(截至九月底)則有九間。食環署經調查後,發現該16宗事故可能引致食物中毒的原因,大都是由細菌引致,與其他涉及持牌食肆的懷疑食物中毒事故的原因並無明顯分別。

  根據條例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所有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須適合供人食用及符合有關食物安全標準;而根據條例第54條,任何人如出售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食環署會向法庭提交有關違例者的背景及相關案情,包括涉及出售食物的處所的壎耵洩p、是否無牌食肆和過往的檢控記錄等,以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是否加重刑罰;然而,食環署沒有備存有關法庭是否會因應食肆無牌經營而施加較嚴厲懲處的資料。

(五)食環署留意到有元朗市及天水圍區內的部分食肆佔用其牌照指定範圍以外的公眾地方營業。為打擊有關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食環署除派員在各區,包括元朗區進行定期巡查外,亦會不時突擊巡查和檢控。此外,食環署亦會按情況,根據對持牌食肆施行的「違例記分制」或違反牌照條件的警告信制度,對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實施暫時吊銷牌照或取消牌照的處分。在過往三年,食環署對區內食肆的相關檢控數字和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數字載於附表二。

  為提升執法成效及阻嚇力,食環署會按下文第(六)段所述的方針推行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報告中的建議,打擊各區包括元朗區持續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冀能進一步改善有關的違例情況。

(六)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報告共有17項建議,其中14項涉及食環署;食環署已落實或大體上落實其中八項,綜合臚列如下:

(i)食環署已在今年五月以先導計劃形式成立一支由壎芛察組成的特遣隊,以荃灣區作為試點,在平日及假日食肆繁忙時段持續監察及嚴厲檢控食肆違例情況,以加強打擊持續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物業處所。特遣隊在荃灣區的運作已初見成效,而該區的食物業處所違例擴展營業範圍情況已大大改善,食環署現正考慮增設特遣隊,進駐其他有關問題嚴重的地區,打擊食物業處所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

(ii)在資源許可下,食環署會對一些屢犯不改的食物業處所加強檢控密度、並拘控違例者及撿取涉案物品;以及向法庭提交違例者的控罪記錄,讓法庭考慮加重刑罰。

(iii)就持續無牌經營的食肆向法庭申請封閉令。若法庭頒布封閉令,食環署會封閉有關處所,及透過傳媒公布被法庭封閉的無牌食肆資料。

(iv)食環署已延長發出暫准牌照前的觀察期。食環署會確定申領牌照的食物業處所在批出牌照前持續守法,沒有因違例侵佔處所以外的公用通道而被檢控,才會發出牌照。

(v)對於因曾多次違規擴展營業範圍而被取消食肆牌照的持牌人,在取消牌照日期起計12個月內,不會處理該持牌人或其代表/業務伙伴就有關處所提出的相關牌照申請。

(vi)就有關加強執管措施及劃定一些適宜設立露天座位的地點的建議,諮詢13個有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問題的區議會。區議會均支持署方的加強執管措施,但大部分區議會已表示區內沒有適合設立露天座位的地點。

  食環署正積極跟進其餘六項建議,綜合有關建議如下:

(i)檢討現行各項措施的成效,再按各區的不同情況,就打擊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制定績效目標及相應執法策略。

(ii)研究擴大「規定申請人不得侵佔處所範圍外的政府土地或公用通道」的特訂發牌條件至適用於所有申請牌照的處所,及研究限制屢次違規的人士就其他處所提出的任何食肆或相關牌照申請。

(iii)考慮修訂有關法例,將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三層上訴制度簡化為兩層;在食肆持牌人等候上訴結果期間,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考慮暫緩執行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決定。

(iv)與民政事務總署商討如何就食肆申請設置露天座位的公眾諮詢程序,更適切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地政總署表示,該主動調查報告中有三項建議由地政總署跟進,分別為第15項(即「與律政司研究如何可更有效以法定權力處理食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以履行該署作為政府土地管理人的職責」)、第16項(即「視乎研究結果,對於一些持續違規的個案,向食環署積極提供支援,對屢次違規者嚴加規管」)及第17項(即「視乎研究結果,與『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檢討有關該署僅處理涉及『較永久性』構築物的食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的分工安排」)。就有關建議,地政總署及律政司已同意成立工作小組,檢討現時執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的土地管制程序,以期更有效地處理長期或重複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會根據檢討結果,作出適當跟進。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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