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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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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我首先多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剛才就小組委員會的討論作出報告,並感謝小組委員會對實施香港與意大利、香港與根西島,以及香港與卡塔爾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稱「全面性協定」)這三項命令的支持。

  根據《稅務條例》,每一份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的全面性協定,均須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才可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我們在提交小組委員會的文件中,已詳述今次三項命令所實施的全面性協定為香港所帶來的裨益。一如以往,我向立法會表明,有關三份協定中的資料交換條款已載有保障措施,以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及其資料得以保密。

  在全面性協定下處理其他稅務管轄區的資料交換請求時,稅務局可能需要向資料當事人或持有相關資料的第三方(即資料持有人)收集資料。小組委員會就主管當局(即稅務局)向第三方收集資料的安排,作出了深入的探討。我們向小組委員會指出,香港所簽訂的全面性協定(包括當中的資料交換條文)的內容,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收入及資本稅收協定範本》(下稱「《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為藍本。當稅務局處理締約夥伴所提出的資料交換請求時,會參考《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的註釋,履行締約義務處理交換稅務資料。資料交換條文所載的保密規則適用於透過交換而收到的各類資料,包括在交換請求中提供的資料,以及回應交換請求而傳送的資料。

  在保密原則下,我們不能披露主管當局的函件,包括提出交換請求的信件。但在不妨礙提出請求的稅務管轄區的工作的前提下,接獲請求的稅務管轄區可披露對方信件中所載的最低限度資料,以利便向第三方搜集所需資料。一般而言,稅務局向第三方發出的正式通知會包括以下資料:

(a)提述《稅務條例》賦予稅務局索閱資料的權力;

(b)簡要說明索閱哪類資料;

(c)詳列所索閱的資料;

(d)提供資料的時限;

(e)提述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不遵從正式通知的懲處;以及

(f)當資料持有人並非資料當事人時,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姓名,以資識別。

  小組委員會認為第三方資料持有人應獲提供關於提出請求的稅務管轄區的身分的資料,以便他們可適時採取行動,保障其本身權益。因應委員會的意見,在平衡了國際標準和做法,以及資料持有人的知情權後,我們會採取務實的方式,以處理有關情況。具體來說:

(a)假如資料持有人在收到稅務局發出的正式通知索閱資料後,要求知悉提出請求的稅務管轄區的名稱,稅務局會聯絡稅務管轄區的主管當局,向其轉達資料持有人的要求。

(b)如該稅務管轄區的主管當局提出反對,稅務局會讓資料持有人知悉有關情況。

(c)如資料持有人基於未能得悉提出交換請求的稅務管轄區的名稱而拒絕提供資料,稅務局在經考慮個案的有關情況後,基於認為披露有關稅務管轄區的名稱是有其需要性,以協助當局收集所要求的資料,稅務局只好拒絕有關稅務管轄區的交換請求。

  稅務局會在相關的釋義執行指引中詳述以上安排,而指引會載於稅務局的網頁,方便市民瀏覽。我相信有關安排應可釋除議員就保障相關人士的權益的疑慮,也可顧及國際間在資料交換操作方面的規範。

  最後,我想向大家匯報,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全球論壇)在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了香港第二階段的成員相互評估報告。香港第一階段評估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第一和第二階段的評估均對香港達致稅務透明化的國際標準的工作予以肯定,香港的法律和規管架構足以讓資料交換有效地進行,而我們的協定夥伴認為香港是一個有效率和合作的夥伴。我們對此感到十分欣慰。現時,香港已簽訂二十九份全面性協定。在未來的日子,我們會繼續爭取與香港的貿易和投資夥伴進行商討工作,以擴大香港的全面性協定網絡。與此同時,我們亦會與一些要求與香港簽訂交換協定的稅務管轄區展開交換協定的商議,以達致國際的標準。

  多謝主席。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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