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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201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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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按載於議程內我名下的議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A條訂立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訂明須付予在刑事案件中代表法律援助受助人的私人執業律師及大律師的費用。律政司委聘私人執業大律師代表政府處理刑事案件時,會參照上述規則訂明的款額支付費用。在當值律師計劃下提供法律服務的當值律師,他們獲付的費用也是參照相同的訂明款額釐定。

  當局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決定,自一九九二年起,每兩年檢討上述規則訂明的刑事法律援助費用。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期內的通脹,以及聘用大律師和律師時有否出現困難。我們已完成最新一次的費用檢討,考慮到參照期內(即二○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七月)的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百分之九點三,因此我們建議把有關費用相應調高百分之九點三。

  我們已將有關費用調整的建議,於本年六月通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法律援助服務局。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已根據《條例》,制訂有關的修訂規則,以實施建議的新費用。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律師司、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代表。該項修訂規則,須經立法會藉決議通過。

  我順帶一提,我們在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支持下,於去年制訂了《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以釐清和擴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範圍,以及改善刑事法律援助費用制度的費用架構。該項修訂規定已於二○一二年三月實施。當局在制訂修訂規則時,曾承諾於規則實施兩年後,會再次檢討刑事法律援助費用的架構。我們會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保持溝通,於明年開展有關檢討。

  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多謝主席。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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