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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校園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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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數宗涉及教職員欺凌、毆打、非禮學生的事件,並涉及超過一間學校。根據《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一位專業教育工作者在教學過程中,應關心學生的安全、與學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關係,及避免使學生難堪或受到羞辱。此外,據教育局有關學生安全的指引,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根據《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62(f)條及中學/小學《資助則例》第57(f)條(則例),教師如涉及性質嚴重的刑事法律程序,或因嚴重不當行為而正接受調查,而該教師繼續上課會損害學校利益,則校董會可暫停該教師的職務。然而,該等條文沒有規定校方須考慮學生利益,而且是由校董會而非教育局執行,因此校董會可決定容許有關的教師繼續任教,而無需暫停職務。另一方面,現時監察教師專業操守的工作是由教育局轄下的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操守議會)負責,但該議會並無實權,而只會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行為失當個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供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學校處理教師及其他職員涉嫌欺凌學生事件的現行程序及指引為何,以及在該等事件中,教育局、校董會及校長的權責分別為何;政府會否修訂法例,訂明教師如涉及嚴重欺凌事件或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教育局可基於學生利益直接指令學校暫停有關教師的職務;如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參考社工、律師、醫生、護士等專業的操守規管機制,設立監管教師專業操守的獨立組織,替代現時的安排;如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十年,教育局接獲教師涉嫌欺凌學生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和有關的教師被施加的懲罰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教育局絕不容忍教職員作出任何侵害學生身心健康或安全的行為,亦要求學校當局必須採取積極措施,防止這類事件發生。

  《資助則例》及《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是在《教育條例》(第279章)的框架下制定的。《教育條例》訂明學校校董會須負責確保學校管理令人滿意及以適當的方式促進學生的教育;校長在符合校董會的指示下,須負責學校的教學和紀律,並且具有為此管轄教職員及學生的權力。

  教育局制訂的《學校行政手冊》及不時發出的學校通告,就學生事務,包括訓育工作、學生行為、家校合作及處理校園欺凌事件及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等,為學校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創造關愛校園環境,保障學生利益。

  在執行方面,教育局要求學校訂定及推行策略,確保學生在校的安全。如有涉及學生被虐待事件,學校須遵照社會福利署「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諮詢社署或警方虐兒案件調查組,以採取合適的行動。如個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學校應向警方舉報。如證實事件涉及教職員行為不當,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作為僱主,可按事件的嚴重程度,根據《資助則例》及《僱傭條例》的規定,向有關的教職員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例如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暫停發放按年增薪額、停職、解僱,甚至即時解僱。學校的日常運作以學生的利益為依歸,因此校方在決定如何懲處行為不當的教職員時,學生的利益自然會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教育局亦會因應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直接調查。如經調查後發現有關學校職員涉嫌觸犯《教育條例》或其他法例,教育局會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因應不同個案的情況,教育局可向有關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發出書面建議,並可要求校方就教育局所提出的各項檢討及改善建議提交跟進報告和檢視有關的紀律處分行動。

  如有需要,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更可根據《教育條例》第41條,直接委任適合人士出任有關學校的校董,以協助學校更有效地落實教育局所作出的各項建議和進一步支援學校管理層發揮其監察及管理的職能。此外,在有關教員牽涉的個案結束後,教育局會向干犯罪行或有失德行為的教師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例如向有關教師發出警告信或勸諭信,或考慮取消其註冊教師資格。

  現行《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已訂明教育局、學校校董會及校長的有關權限,我們並無計劃修訂相關法例的條文。

(二)成立獨立監察機構以監管教師專業操守的建議對教育界影響深遠,業界必須清楚知悉其功能、角色、組成方法、運作模式和費用等細節,並表示充分認同和支持,而有關機構的角色與職能也須切合本港的教育情況。在業界對設立獨立監察機構未有共識前,政府不適宜預設任何時間表。

(三)由於過往的投訴紀錄分類與現時不同,就有關教師涉嫌欺凌學生的投訴,我們只能提供過去四年的統計數字。根據現有紀錄,在過去四個學年,教育局共接獲37宗有關資助學校教師涉嫌欺凌學生的投訴,其中20宗不成立、11宗部分成立、三宗成立、三宗尚在處理中。就成立的投訴個案,除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向有關教師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外,教育局會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向有關教師發出警告信或勸諭信等。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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