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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華人廟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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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曾於本年三月表示,檢討《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條例》)的工作已接近完成,但至今仍未提出修訂法例的建議或進行公眾諮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不少根據《條例》註冊的廟宇(註冊廟宇)所經營的私營骨灰龕業務出現違規情況,但當局未有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亦未有監察該等廟宇的財政狀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可否提供各間註冊廟宇過去三年收支狀況的資料;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現時哪些註冊廟宇有經營骨灰龕位售賣業務或其他商業活動,並以表列列出每間廟宇過去三年的各項有關收入;當局會不會考慮運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有關廟宇把盈餘撥入華人廟宇基金;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三)過去三年,當局有沒有接獲有關註冊廟宇的行政或財政管理失當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內容、涉及的廟宇名稱及相關跟進工作是甚麼;及

(四)當局將於何時完成《條例》的檢討工作,以及有沒有就《條例》的修訂工作和相關諮詢程序制訂工作計劃和時間表;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會否在短期內制訂有關計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華人廟宇條例》(香港法例第153章)(《條例》)是在一九二八年基於當時社會的需要而制訂,現時社會環境已改變,部分《條例》賦予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會)的權力,包括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投資及財產須受委員會控制、委員會可要求管有任何華人廟宇持有的財產的人將該等財產移轉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等,均不切合現今社會對保障私有產權的期望。特區政府尊重宗教組織的自主,認為須修訂《條例》以剔除對華人廟宇不合時宜的規管,使其更符合現今社會的需要。

(一)及(二)現時,委員會直接管轄25間廟宇,這些廟宇的帳目由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擬備。根據《華人廟宇基金規例》(香港法例第153A章)的規定,上述25間直轄廟宇的收入,須撥入華人廟宇基金,華人廟宇基金的整體帳目每年經由審計署署長審計,並向立法會提交。附件一列載過去三年委員會直接管轄25間廟宇的收支狀況。由委員會直接管轄的25間廟宇沒有營運任何骨灰龕或其他商業活動。

  委員會沒有引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並非由其管轄的註冊廟宇提供過去三年的財政狀況資料,或要求有關廟宇把盈餘撥入華人廟宇基金。

  委員會沒有要求在《條例》下註冊的廟宇就其營運私營骨灰龕或其他商業活動提交資料。

  發展局定期公布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已獲悉的私營骨灰龕的土地/契約及規劃資料,雖然不能一一盡錄全港所有私營骨灰龕,但希望較有系統地為公眾提供資料,詳情見發展局相關網頁www.devb.gov.hk/tc/issues_in_focus/private_columbaria。任何註冊或非註冊廟宇如涉及骨灰龕業務,如同本港各行各業,均須符合及遵守法例及政府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會繼續根據其權限及相關的法例和行政措施,對私營骨灰龕的違規情況採取執管行動。政府當局亦正草擬條例草案,透過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龕。

(三)在過去三年,就委員會直接管轄的25間廟宇,委員會接獲的投訴共46宗,投訴內容主要涉及負責管理廟宇的機構或司祝的工作,例如有關購買司祝的貨品或服務(共22宗);以及廟宇的運作、收費、開放時間或廟殿擺設(共24宗)。委員會收到投訴後,會按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就投訴作出調查,如投訴成立,委員會會向相關的人士提出改善建議、發出警告或作懲處,或要求廟宇改善服務,並就投訴作出回覆。詳情載於附件二。此外,過去三年委員會亦收到14宗關於其他註冊廟宇的投訴,主要與廟宇運作或廟宇管理機構的內部行政有關,並沒有收到關於其骨灰龕或其他商業活動的投訴。委員會會將投訴交由有關的註冊廟宇處理。

(四)政府當局已開展《條例》的檢討工作,並正徵詢法律意見,以期在二○一四年向立法會匯報檢討結果及建議。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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