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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國家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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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家麒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本月十二日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據報,國安委的成立宗旨是「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另有報道指出,國安委的成員將包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下稱「港澳辦」)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的主管。關於國安委對香港政府工作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最早於何時及透過甚麼渠道知悉國安委成立的決定;警隊及律政司會否因應國安委的宗旨,改變現行的執法及檢控政策;如果會,詳情為何;政府會否因應該宗旨,重新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工作;如果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在國安委成立後,港澳辦及中聯辦在根據《基本法》處理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宜方面擔當的角色,會否有相應的變化;如果會,詳情為何;有否研究,港澳辦及中聯辦有否法律依據在港執行貫徹國安委的宗旨的工作;如果有法律依據,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各部門的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政府有否向中央查詢,國安委人員會否在本港進行活動,包括處理與「佔領中環」運動有關的事宜,以確保他們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如果他們會進行活動,法律依據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此舉會否違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在香港實行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

答覆:

主席: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我們注意到剛舉行的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下稱「三中全會」),宣布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會」)。現時有關成立國安會的資料非常有限,特區政府不會評論一些沒有事實根據的揣測或報道。

  就郭議員的分項提問,當局回覆如下:

(一)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一向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本地的社會治安。三中全會處理的是國家層面的事務,不應與特區政府依法維持香港的內部治安混為一談。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警方會繼續嚴格根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立場,維護香港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在刑事檢控方面,《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這項獨立性受憲法保障,可確保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依法獨立行事,不受政治或任何不必要的壓力左右。

  本屆特區政府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立場始終如一,並無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制上的責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制訂法例。不過,現時特區政府的工作重點是處理各項民生和社會議題。當局理解市民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關注。倘若日後特區政府推展有關立法工作的時候,必定會充分諮詢社會各界,讓立法建議得到廣泛的共識。將來擬訂的立法建議亦會符合《基本法》和相關國際公約有關保障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條文。

(二)及(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上述《基本法》條文已清楚訂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素來嚴守香港特區的法律。

  特區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維持與中央政府及其他內地部門的聯繫,有需要不時跟有關人員接觸或溝通。

  香港與內地的執法機關互相尊重彼此執法的權責,互不隸屬,互不干預。在任何情況下,兩地執法人員均不可在對方境內執法。任何執法行動,只能由當地執法機關按當地法律進行。

  特區政府一向尊重市民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享有遊行及和平集會的自由和權利。當局關注有社會人士提出發動「佔領中環」的行動,可能引發的違法行為。社會上有不少團體及人士也關注「佔領中環」行動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主席,我希望在此重申,公眾集會、示威或遊行人士表達訴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不應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為。警方會制訂及採取適當措施,一方面盡量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順利舉行,另一方面亦須致力減低這些活動對公眾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以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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