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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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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議員在本月六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動議議案,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命令政府提交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申請的相關文件。據報,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官員曾向本會部分議員施壓,要求他們反對該項議案。有議員承認中聯辦官員曾就事件接觸他們,亦有行政會議(行會)成員和親建制派的報章發表言論,指稱中聯辦官員有權就事件向議員表達意見。然而,《基本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和二十二條分別訂明,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則享有行政管理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等均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以何準則界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載,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範圍;當局有否制訂機制和準則,用以評估有否出現違反該條文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在沒有機制和準則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和決策局官員會否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在施政困難時需要拉攏各方支持,討好中央官員或順應中央意旨),邀請或容許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干預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當局在過去五年,有否發現該等干預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有何跟進行動;

(二)在審批牌照申請的整個過程中,行政長官、行會成員及相關的決策局官員等,有否直接或間接地接獲中央政府官員或中聯辦官員等就審批牌照申請表達的意見;若有,該等意見為何,當局如何回應和跟進,以及當局有否評估該等內地官員此舉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及

(三)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官員、行會成員及相關的決策局官員有否要求中聯辦協助游說本會議員反對上述議案;若有,細節和該做法的理據為何;若否,有否評估中聯辦就該事件接觸本會部分議員,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當局會否向中央人民政府表達不滿;若不會表達不滿,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區政府同樣地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處理香港的事務。

(二)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循序漸進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前提下,決定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並拒絕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申請(有關決定)。其後,政府已在不同場合公開交代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有關決定的準則及理據,亦清楚解釋曾考慮的十一項相關因素,即三宗免費電視牌照申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呈交的建議、廣播條例(第562章)的規定、通訊局發出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中所載述的評核準則、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顧問就引入新競爭者對免費電視市場競爭環境的影響所作的報告(當中包括對各申請機構競爭力的評估)、相關機構的所有申述/回應、相關文件、所有相關的最新發展、所有收到的公眾意見、政府現行的廣播政策及公眾利益。正如我們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所指出,有關決定符合《基本法》。

(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其中一項職責,是代表中央政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均須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原則,履行其相關職責。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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