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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大塘湖村豬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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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粉嶺村民向本人求助,聲稱他們受大塘湖村一家豬油廠(工廠)排放的污染物和惡臭影響長達二十多年,工廠附近至少有九條村落受影響。工廠建於以短期租約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而該幅土地的核准土地用途為進行碎牛骨工序,但被轉為提煉豬油。村民表示,工廠每日提煉豬油的過程發出惡臭,導致附近村民頭痛、惡心及嘔吐,危害村民的健康。村民認為地政總署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應對這個存在多年的問題負上責任。地政總署除了在一九九二至二○一二年期間向工廠東主發出數封警告信外,既無就工廠違反核准土地用途而檢控工廠東主,更沒有為此而終止其土地契約。此外,環保署在一九九九年向工廠東主發出指明工序牌照(牌照),其後並數度續牌。二○一一年,環保署更將該牌照的有效期延長至二○一六年四月。然而,地政總署在二○一二年回覆立法會秘書處時表示,環保署環境評估科已申明,由於工廠的運作違反《處理臨時用途及露天貯存地點的環境問題作業指引》,環境評估科「不支持」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其後,工廠東主委託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促進局)擬備環境評核報告(報告),就其提出將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為提煉豬油的申請,向環保署提交報告。然而,村民表示,生產力促進局僅兩次派員到工廠附近一帶測量污染物排放量,而其間工廠排放量甚低,並且無偵測到氣味。他們又表示,生產力促進局人員的常規做法是測量工廠在「全面投產」期間的污染物排放量,但生產力促進局人員需依賴工廠告知他們何時是前往該處測量污染物的「最佳時間」。迄今,儘管村民多番要求環保署披露上述報告,該署卻以該份報告屬受《公開資料守則》規管的「第三者資料」為理由,拒絕披露報告。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環保署指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上述報告並非法定報告,環保署就工廠東主上述更改核准土地用途的申請向地政總署提供意見前,曾否考慮該份報告;

(二)環保署有否測量工廠的廢氣、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若有,測量的結果為何;

(三)鑑於工廠東主在二○○○至二○○二年期間曾九度因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而被罰款,環保署為何仍數度向工廠續發牌照;

(四)鑑於地政總署申明,環保署「不反對」工廠東主提出把以短期租約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為提煉豬油的申請,環保署提出「不反對」的意見的理據為何;環保署會否因應居民對污染和惡臭的顧慮而撤回其「不反對」的意見;

(五)鑑於本人獲悉,環保署官員在今年較早時舉行的鄉事委員會會議上表示,就工廠提出把以短期租約批出的核准土地用途由碎牛骨改為提煉豬油的申請,環保署有所保留,該署對是項申請是否仍有保留;

(六)鑑於村民告知本人,上述報告屬公共資訊,而政府根據該報告作出影響他們的決定,環保署會否公開該份報告;若會,何時公開;若否,理據為何;

(七)鑑於申訴專員在二○一二年表示,地政總署未有執行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容許該工廠東主違反核准土地用途的規定,地政總署為何不執行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並終止該工廠的短期租約;及

(八)地政總署是否已決定續訂工廠的短期租約,漠視村民提交的證據、申訴專員的報告及環保署環境評估科的意見?

答覆:

主席:

  上述工廠自九○年代開始運作,位於打鼓嶺大塘湖村以北的山上,距離最近的村屋群約160米。該廠將從本地收集的豬膏煮成豬油及豬油渣,出口作為動物或養魚飼料的材料。該廠受污染管制法例所規管,包括按照《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的牌照來運作,以及遵守《水污染管制條例》排放廢水的牌照要求。該廠已採取了多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將廠內的生產區圍封;安裝洗滌系統及活性碳隔濾器將廢氣進行淨化後才經煙囪排放;以及安裝一系列隔油池和化糞池以處理洗滌產生的廢水,然後排放至廠房範圍內的滲水井中。環保署在過去數月到該廠和附近村落實地巡查,結果顯示該廠的運作及其污染管制措施符合法例要求。

(一)及(四)關於該廠的短期租約續租事宜,地政總署於二○一二年八月就該宗申請徵詢各有關政府部門(包括環保署)的意見。環保署指出進出該廠的車輛可能帶來噪音及塵埃的影響,而該申請未有提供評估資料以顯示這問題會得到妥善處理。該廠其後委託生產力促進局為其顧問研究上述事宜,並於二○一三年九月向地政總署提交環境評估報告(環境報告),以支持其短期租約申請。環境報告顯示,只要採取額外緩解措施,即限制所有進出該廠的車輛必須使用另一通道而不駛入大塘湖村,該廠運作的車輛便不會在噪音及塵埃方面對附近居民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環境報告亦載錄在距離最近的感應強地方監測及評估的結果,顯示有關豬油廠的運作將可符合相關的環保要求。此外,由於環保署的實地巡查顯示該廠的運作符合污染管制法例,環保署遂向地政總署提出意見,表示從環保角度,該署不反對該宗短期租約申請;

(二)顧問生產力促進局所提交的環境報告包括了在現場收集的數據及量度資料。環保署已仔細檢視該環境報告,並信納有關塵埃及噪音影響的評估符合專業要求。環保署並沒有再進行量度工作。

(三)在二○○○至二○○二年期間,工廠東主因未能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要求而被檢控九次。由於環保署的執法行動,工廠東主其後實施了多項污染管制措施,以淨化處理該廠的油煙及氣味排放。鑑於該廠有所改善,並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要求,環保署在二○○三年發出牌照,並在隨後的年份給予續牌。

(五)如上文第(一)項所述,因進出該廠的車輛可能產生噪音及塵埃問題,而當時的申請未有提供評估資料以顯示該等問題會獲得妥善處理,環保署對工廠於二○一二年八月提交的短期租約申請表示有所保留。由於二○一三年九月該廠提交地政總署的環境報告已充分處理有關問題,環保署遂向地政總署表示從環保角度不再反對該短期租約的申請。

(六)環境報告是由豬油廠所擬備,並提交地政總署作為申請短期租約之用。因應最近一位村民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的要求索取報告一事,環保署正按照《守則》的要求處理,並會向該村民作出回覆。

(七)及(八)短期租約是在一九八三年批出,供碎牛骨工廠運作的。到一九九二年,當地政總署發現工廠違反規定土地用途條款後,便向承租人發出警告信。承租人因而提出了更改短期租約的申請,以期將租約規範化。承租人亦同時向各有關當局申請規劃許可、厭惡性行業牌照,以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的牌照。期間,當局收到地區人士意見,反對承租人申請更改短期租約。

  有關部門跟進此個案的申請時,曾具體提出多項技術要求,而承租人亦已積極採取行動,以期符合各項要求。鑑於承租人已採取這些措施,地政總署遂暫停就租約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待營運該廠的其他各項申請完成後,再行處理。

  申訴專員在二○一二年的調查作結時說,地政總署在處理該宗規範化申請時有所延誤。專員促請地政總署與有關部門聯絡,以解決相關事宜,並就該宗規範化申請盡快作出決定。地政總署同意申訴專員的結論和建議。

  若相關部門沒有進一步反對,地政總署會繼續處理短期租約規範化的申請,過程中會考慮地區人士的意見。每宗個案均會按其本身的情況予以考慮,而地政總署亦會考慮所提出的任何反對意見是否成立。如理據充分,則會確保有關的反對意見得到妥善處理。規範化申請如獲批准,會受適當的條款及條件規限,包括按短期租約所批准用途的市值租金追溯欠款。政府亦會向租戶清楚表明,如情況沒有糾正,政府保留權利終止租約;又或再有違反租約及/或其他規定的情況,政府會不再續租。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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