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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版權特許及版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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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民間團體的成員向本人表示,他們租用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轄下的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會堂)進行公開表演時,若使用版權作品(包括音樂作品及影片片段等),必須自行向相關的特許機構申請使用有關版權作品的版權特許及繳付版權使用費。他們又指出,租用該等場地的組織,大多是經費有限的非牟利團體,而且沒有處理版權事宜的專業知識,因此很容易因侵權而招致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已經統一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協會)購買版權特許,因此租用康文署轄下的大會堂、文娛中心或劇院的人士無需自行申請便可獲授權在公開表演時使用有關的版權作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購買版權特許事宜,為何康文署和民政署採取不同的做法;

(二)康文署向協會購買音樂版權特許的開支為何,以及有關的特許的有效期是一年還是永久;

(三)民政署會否考慮仿效康文署的做法,為轄下會堂的公開表演活動統一購買版權特許;若否,民政署會否就購買版權特許事宜向租用會堂的團體提供協助;及

(四)除了協會外,康文署日後會否向另兩家特許公司(即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及香港音像聯盟)購買有關作品的版權特許,使場地使用者在演出時有更廣闊的音樂作品或影片片段可供選擇?

答覆:

主席:

(一)及(三)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轄下分布在全港十八區的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會堂)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的演藝場地在性質及用途上並不完全相同。民政署的會堂為多用途場地,讓地區團體租用以舉辦各類型活動,包括聚會、社區建設活動、公民教育活動、文康體育活動及會議等。雖然個別租用團體或會在活動中使用版權作品,但有關活動可能涉及的版權作品並非局限於音像版權,因此由主辦團體釐定所涉及的版權作品類型並向有關版權持有人取得版權特許,最能確保有關團體及相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

  民政署明白到個別租用人士在申請音像版權特許時或許會遇到困難,因此已向相關管理版權特許的公司作出反映,盡量利便會堂租用人申請版權特許。各區民政事務處亦積極為會堂租用人士提供相關資訊及一切可能的協助。此外,民政署亦正就購買整體版權的建議與相關管理版權特許的公司進行商討。

(二)及(四)康文署轄下十四所演藝場地(包括香港文化中心、香港大會堂、牛池灣文娛中心、上環文娛中心、西灣河文娛中心、高山劇場、油麻地戲院、沙田大會堂、屯門大會堂、葵青劇院、荃灣大會堂、元朗劇院、北區大會堂及大埔文娛中心)每年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購買音樂版權的開支約為港幣一百五十萬元。

  康文署已經與三家特許公司簽有協議並每年支付版權費,可在轄下十四所演藝場地使用這三家公司的成員唱片公司的音樂、影片和卡拉OK影片,以及其成員所創作的歌曲和歌詞等。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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