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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未成年人士飲用酒精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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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未成年人(即十八歲以下的人士)現時可不受限制地在便利店、超級市場等零售店鋪購買到含酒精飲品,未成年人或會在酒精影響下作出違法或危險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未成年人懷疑在酒精影響下作出違法或危險行為的個案,並按行為的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是否有研究報告顯示未成年人容易購買到含酒精飲品可能導致第(一)項的個案數目增加或青少年酗酒的問題;如有研究報告,詳情為何;

(三)有否研究,海外國家或地區有否規管零售店鋪向未成年人售賣含酒精飲品;及

(四)現時有否法例或措施規管零售店鋪向未成年人售賣含酒精飲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計劃就此進行規管;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處理未成年人士飲用酒精飲品的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工作。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只容許酒牌持有人在適合的處所售賣酒類,並且規定持牌人不得准許任何十八歲以下的人士在領有牌照處所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

  警方除了是上述法例的執法機關外,亦同時肩負社會上維持治安和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的責任,並對相關的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

  與此同時,減少與酒精相關的危害亦是政府需要優先處理的重要公眾健康事項。為此,由食物及壎竻膚蔽囓X任主席的防控非傳染病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轄下成立了飲酒與健康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為了減少酒精相關危害,該工作小組於二○一一年十月出版了《香港減少酒精相關危害行動計劃書》(《計劃書》),詳列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共同合作採取的17項行動,包括加強監測飲酒人士特徵及相關危害、促進相關研究、協助公眾對飲用酒精作出知情選擇、加強社區意識和行動等,當中針對年輕人的措施現正逐步推行。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政府沒有備存有關未成年人士懷疑在酒精影響下作出違法或危險行為的數字。

(二)由壎芵p於二○○五年委託進行的兒童健康調查顯示,百分之五的十一至十四歲兒童曾經飲用酒精,而當中百分之零點三的兒童為目前暴飲者。同時,超過三分之一曾飲用酒精的兒童在十一歲前首次飲酒。然而,壎芵p並沒有就未成年人士容易購買到含酒精飲品而導致在酒精影響下作出違法或危險行為的研究。

(三)世界壎芠梒插]世嚏^出版的《二零一一年全球酒精與健康狀況報告》指出,在147個有向世懂ㄗ悁傢鷅犐謚s精供應政策資料的國家當中,沒有在飲酒場所以外分別就啤酒、葡萄酒和烈酒訂立最低合法售賣及飲用年齡限制的國家,有23、22和21個。該報告顯示,飲酒場所以外的最低合法售賣及飲用酒精年齡限制大多訂於十八歲,而最低和最高的年齡限制分別為十五歲(安哥拉)和二十五歲(尼泊爾)。

  上述由工作小組出版的《計劃書》中亦指出有研究顯示,除了執法行動以外,其他相關的宣傳與社區活動亦有助減低售賣酒精給未成年人士的比率。

(四)本港現時並沒有規定零售店鋪不准售賣酒精飲品予十八歲以下人士。不過,上述由工作小組出版的《計劃書》中指出,一些組織自發地限制售賣酒精予年輕人,例如擁有超過5 000間零售商店會員的香港零售管理協會,表明轄下的零售商店不應售賣酒精予十八歲以下人士。

  上述工作小組亦留意到,海外研究顯示訂立最低合法售賣酒精飲品的年齡限制,可有效減少酒精相關危害。然而,本港現時缺乏相關研究,以顯示該等措施對減少本港年輕人喝酒及減少酒害方面的成效。當具備這些本地研究資料時,工作小組會探討有關問題,當中包括應否倡議當局研究限制在飲酒場所以外售賣酒精飲品和相關的合法年齡。

  在研究應否規管零售店鋪向某個年齡以下的人士售賣含酒精飲品一事時,政府需要考慮一籃子的因素,當中包括應限制哪一個年歲以下的人士購買含酒精飲品和相關的理據、作出規管所預期達到的結果、規管的可行性和急切性、規管對社會各界(例如零售業)的影響等。在決定是否作出規管,或規管的模式之前,當局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諮詢。雖然我們現時未有具體規管計劃,政府會繼續以開放態度聽取各持分者的意見。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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