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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展翅青見計劃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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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本年六月五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香港青年協會(青協)在二○一一年,就其按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該計劃)的「職場特訓班」課程下舉辦的專業新娘化妝及髮型設計課程,違規錯報有關的訓練時數,而青協為此主動向勞工處退還課程的所有費用。勞工處其後向青協發出嚴正警告。此外,雖然政府亦曾分別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八日和五月十五日回覆本人就該計劃的質詢,但仍有不少市民及社工繼續向本人反映該計劃的問題。他們指出,該計劃委聘的培訓機構的一些「獲授權人士」む即獲培訓機構授權簽署所有向該計劃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表格)的人士め,在培訓課程出現問題時,往往為了掩飾他們自身的監管失當責任,將責任歸咎於一些已離職的社工。他們又指出,有培訓機構以行政手段要求員工為該計劃的課程墊款購買所需物資,但事後卻拒絕向有關員工付還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培訓計劃年度(年度),青協每年在該計劃下舉辦多少項課程,以及所涉公帑款額;

(二)過去五個年度,除了上述的事件外,勞工處有否發現青協在舉辦該計劃的其他課程時有其他違規或呈報失實財務紀錄的事件;若有,事件的詳情和勞工處對青協施加的處分為何;

(三)是否知悉青協委任的兩位獲授權人士是否屬副總幹事職級;若是,他們當中哪位涉及上述錯報事件;若否,其獲授權人士的職級為何;

(四)該計劃有否就可委任為獲授權人士的職員的最低職級作出規定;若有,該職級及其理據為何;若否,培訓機構是否可決定委任任何職級的職員為其獲授權人士;

(五)該計劃有否規定獲授權人士有責任確定其呈交勞工處的表格上所填寫的內容準確;若有規定,勞工處有否要求各培訓機構清楚告知其獲授權人士該項責任;若沒有規定,獲授權人士是否無須為呈報錯誤資料負責;

(六)勞工處有否鼓勵培訓機構要求員工墊資購買該計劃所需物資後拒絕向有關員工付還款項;若有,原因為何;培訓機構採取此做法會否違反該計劃的任何規定;若會違反,涉及哪些規定;若不會違反,有否評估勞工處是否默許培訓機構剝削員工;

(七)勞工處有否認真地審查該計劃的培訓機構有否第(六)項所述的做法;若發現有此情況,勞工處會否嚴懲有關的機構;政府是否只會在相關社工透過法律程序並獲勝訴後才會向他們退還墊付的款項,以及要求勞工處的相關人員引咎辭職;若有關的社工無需循法律途徑追討,他們可透過甚麼機制取回款項;及

(八)鑑於政府在六月五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勞工處沒有就青協上述的違規事件提出任何檢控,有否評估負責的政府官員是否存心包庇犯錯的培訓機構人員及公職人員?

答覆:

主席:

  就梁國雄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三年十月底,香港青年協會(青協)根據展翅青見計劃開辦並獲支付課程費用的相關資料列於附表。

(二)除了在二○一二年五月青協主動呈報的違規個案外,在二○一○年八月,勞工處發現青協沒有嚴格依照訂定的行政程序,取消開辦一班「圖書館助理訓練」的選修課程,勞工處其後於下一個月向機構發出書面警告。

(三)青協在二○一○至一一計劃年度委任簽署「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的兩位「獲授權人士」,職位均為青協的副總幹事。青協於二○一一年三月至五月期間在「職場特訓班」項目所舉辦的專業新娘化妝及髮型設計課程,其「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是由其中一名「獲授權人士」簽署。

(四)及(五)由於獲授權人士的職責為行政工作,培訓機構會因應機構規模及管理架構挑選合適人士擔任此職位。培訓機構在遞交申請款項表格前,有責任核實資料,如實申報。

(六)及(七)勞工處發放課程費用以每名學員為單位,並非以機構的支出計算。如個案社工與其僱用機構就處理墊支款項事宜出現問題,應直接與機構商討,以解決事件。有需要時,可考慮採取適當法律行動。

(八)勞工處在調查有關個案時,並無發現涉嫌違法的情況,故此沒有將個案轉交執法部門調查或其他機構跟進。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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