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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澄清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安排的決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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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的安排是否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以下澄清:

  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安排的有關決定是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2H條作出。條例訂明有關頻譜指配須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負責。至於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則是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藉《電訊條例》第32I條所訂立的規例,以訂明釐定費用的方法。因此,上述安排並不需要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

  至於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申請,《廣播條例》(第562章)第8及第10條已清楚訂明,批給牌照與否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而在決定前則須考慮通訊事務管理局就本地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所作的建議。

  因此,第三代流動服務頻譜指配及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申請的決定機制有所不同。



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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