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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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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立法規管二○一五年及以後於長洲及坪洲舉行的街坊代表選舉。

  街坊代表與村代表一樣,均屬鄉事委員會成員。村代表選舉自二○○三年起,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進行,選出兩類村代表,即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

  現時,長洲鄉事委員會和坪洲鄉事委員會設有街坊代表議席。街坊代表的職能與居民代表相若,負責代表長洲和坪洲居民就當地事務反映意見。

  街坊代表選舉現時依循行政安排,由離島民政事務處提供後勤支援。由於街坊代表選舉並無法定基礎,我們在處理選民登記申索、投訴、選舉呈請及核實選民資料等方面均遇到不少困難。為令選舉安排更完善,我們建議立法規管街坊代表選舉。

  鑑於村代表選舉及街坊代表選舉相若,我們建議將村代表選舉(尤其是居民代表選舉)的現行法律框架擴大,以涵蓋二○一五年及以後於長洲及坪洲舉行的街坊代表選舉。

  上一次街坊代表一般選舉於二○一○年舉行時,只有長洲和坪洲兩個墟鎮舉行街坊代表選舉,因此《修訂條例草案》只涵蓋長洲和坪洲的街坊代表選舉。這與二○○三年立法規管村代表選舉的安排一致。

  立法後的街坊代表選舉,在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選舉的進行、處理選舉呈請等細節安排上,將參照居民代表選舉的規定。

  我們建議,《村代表選舉條例》修訂後易名為《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而新訂的「鄉郊代表」一詞將涵蓋村代表和街坊代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亦將予修訂,以適用於街坊代表選舉。

  《修訂條例草案》為長洲和坪洲的街坊代表職位以及長洲和坪洲日後進行的法定街坊代表選舉訂定條文,並將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若干職能擴及該選舉。除以上規定外,《修訂條例草案》亦將:

(一)改善村代表選舉的投票及點票安排;

(二)對有多於五千名選民的村代表及街坊代表選舉,設定選舉開支上限為三萬八千元;以及

(三)作出相關、相應及輕微文本修訂。

  《修訂條例草案》並不就村代表選舉的其他現行安排提出修訂。

  立法規管街坊代表選舉是政府與鄉議局經過仔細檢討後取得的共識。建議已於本年七月的民政事務委員會上討論,並得到委員會支持。另外,選舉管理委員會、長洲鄉事委員會和坪洲鄉事委員會亦支持有關建議。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修訂條例草案》,讓提升街坊代表選舉的各項法定安排,可於二○一五年初舉行的下一輪一般選舉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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