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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電視牌照及電訊服務的傳送者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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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在二○○○年落實開放電視市場(包括免費電視及收費電視市場),並在二○○三年開放電訊市場。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的指引表明,沒有就批出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收費電視牌照)及電訊服務的傳送者牌照的數目預設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自二○○○年至今,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及通訊局接獲多少份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廣管局或通訊局評核當中多少份申請為符合發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要求及財務要求),並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推薦發牌;獲推薦的申請當中有多少份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

(二)自二○○○年至今,廣管局及通訊局接獲多少份收費電視牌照的申請;廣管局或通訊局評核當中多少份申請為符合發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要求及財務要求),並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推薦發牌;獲推薦的申請當中有多少份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及

(三)自二○○三年至今,前電訊管理局(電訊局)及通訊局接獲多少份傳送者牌照的申請,以在港提供公共電訊服務;當中多少份獲電訊局或通訊局評核為符合發牌要求;最終前電訊局長或通訊局否決了有多少份符合發牌要求的申請,並按《電訊條例》(第106章)以書面向申請人提供拒絕的理由?

答覆:

主席:

  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條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須考慮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牌照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收費電視)牌照提出的申請,並就該等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通訊局作出的建議後,可批給牌照,而牌照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合適並在牌照上指明的條件所規限。另外,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局可發出傳送者牌照。

  就莫乃光議員的提問,本人回覆如下 :

(一)自二○○○年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前廣管局)(即現時通訊局)接獲及處理三宗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前廣管局按照條例的規定及既定程序評核三宗申請,並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原則上批准向該三家申請機構批出免費電視牌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前廣管局作出的建議及所有相關因素後,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決定原則上批准兩家申請機構的申請。通訊局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成立以來,並無接獲新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

(二)自二○○○年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廣管局共接獲及處理十宗收費電視牌照的申請。前廣管局按照條例的規定及既定程序評核十宗申請,並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原則上批准向其中五家申請機構批出收費電視牌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前廣管局作出的建議及所有相關因素後,於二○○○年七月四日決定原則上批准該五宗申請。通訊局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成立以來,並無接獲新的收費電視牌照申請。

(三)自二○○三年一月至今,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及通訊局共接獲55個傳送者牌照的申請,當中包括:

i. 新的申請有36個;
ii. 就現有傳送者牌照期屆滿前轉換牌照的申請有15個;及
iii. 因應現有傳送者牌照屆滿的申請有4個。

  上述55個申請均符合發牌要求並獲發牌照。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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