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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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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就《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於今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由黃國健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之後召開了四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亦聽取了業界和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在此我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在進行審議工作時提出各方面寶貴的意見,包括對工作和休息時間方面的保障,以及其他問題,並支持法案恢復二讀。我亦多謝剛才四位發言的議員,他們在發言中提出的意見及對將來實施這些新規定所作出的種種提點。

  有幾位議員都提到集體談判權的問題,當然那是更大的課題,牽涉整體勞資雙方的協商,究竟是否應該立法,在此是純粹關於海員那方面,我便不再作補充,但我聽到和明白有關的意見。

  今次《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商船(海員)條例》,即香港法例第478章(下稱《條例》)的若干條文,以符合《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下稱《公約》)的規定。《公約》由國際勞工組織通過,針對遠洋船舶上海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制訂了一套全面的全球標準,以保障海員的體面就業──英文原文是decent employment──的權利,已於今年八月生效。

  為了配合《公約》在香港的實施,《條例草案》主要修訂「海員」的定義和若干技術性條文。我們同時建議加入賦權條文,容許在制訂附屬法例時,採用「直接提述方式」,在本地法例中直接提述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條文,以落實最新的國際規定。

  法案委員會大體上支持政府的立法建議。有關「海員」的定義,法案委員會同意政府當局在《條例》中加入附表1A,指明某些在船上工作的人士不會被視為海員,例如在船上工作的領港員、船東、履行執法職務的執法機構人員等。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會於稍後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提出修正案,清楚界定「海員」的定義是「指在船舶上擔任任何工作職務以處理該船上的事務的人,但不包括附表1A指明的人」。有關修訂會釐清海員除包括船員外,亦包括郵輪上為客人提供不同種類服務的人士,例如演藝人員、賭場工作者等,但並不包括其工作與船上業務完全無關的人士,例如由旅行社僱用以照顧船上旅行團的導遊。

  法案委員會亦同意,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日後有需要時,可在徵詢海員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透過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1A。

  至於在制訂附屬法例時採用「直接提述方式」,在本地法例中已有先例,包括《商船(安全)條例》,即香港法例第369章,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即第413章。一些海外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紐西蘭,亦有採用「直接提述方式」去實施國際協議的規定。在審議今次《條例草案》時,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詳細解釋政府當局在決定法例是否採用「直接提述方式」時須考慮的多項因素,是不會一刀切的。這些因素包括:

(一)有關國際協議的條文所施加的要求及規定,是否清晰、具體,可予直接施行;

(二)有關條文可否容易取得及查閱,讓須遵守該等條文的人士知悉有關規定;

(三)該國際協議的課題是否主要關乎某特定類別人士,而他們是否熟悉該國際協議的規定;

(四)有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締約國,而採取「直接提述方式」,是否有助各締約國以統一的方式施行有關規定;及

(五)這一點亦是回應何秀蘭議員剛才的關注。被引述的國際協議條文的用詞,是否與本地法例相容。

  我們在草擬附屬法例時會小心審視各項《公約》要求,以確保有關要求適合採用「直接提述方式」後,才會向立法會提出建議,並會詳細解釋當中理據。所以回應剛才黃毓民議員的疑問:我們是一定會來立法會的。議員如對某項建議採用「直接提述方式」的附屬法例條文有任何意見,可在審議附屬法例的過程中提出。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主要修訂建議,是容許海員組織向海事處申請許可證,為香港註冊船舶提供香港海員的招募和安置服務。除此之外,《條例草案》亦提出了若干屬於技術性質的雜項修訂建議,例如刪除現時限制三十五歲或以上人士不可向海事處註冊以受聘為海員的規定,以及容許海員無須透過船長,我要重複,是無須透過船長便可就船上任何事宜直接向海事處總監作出投訴。

  代主席,經過詳細討論後,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以及政府在考慮委員會的意見後所提出的三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除了先前提及對「海員」定義的修正案外,另外兩項修正案均屬技術性事宜,針對翻譯文意差異和排印錯誤,我於稍後動議有關修正案時會介紹有關建議的詳情。

  代主席,剛才討論時有議員關注關於海員和從事遠洋船工作的人手及培訓問題。的確,如議員所說,目前有關行業呈現青黃不接的現象,在吸引年青人入行方面亦似乎有一定的限制。政府方面,我們於今年年初財政司司長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已經決定投放一億港元成立一個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這個基金並未成立,所以沒有數據可以回答黃毓民議員,但我們希望稍後向經濟發展委員會尋求政策上的支持,亦會向財委員(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我們希望透過這基金作為一個基礎,更加全面地推動有關海運、空運等現時欠缺人手、欠缺人才的行業,希望能與業界及相關的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三方一起合作推動人才培訓。因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和世界上名列前茅的港口,我們對人才的需求的確很大。

  鄧家彪議員提到在遠洋船方面,本地船員的人數很低,這都是實情,所以我們更要努力推動這行業的發展。

  鄧家彪議員亦在發言中關注,如何、甚麼時候政府才會容許來港未滿七年的非永久性居民可註冊成為海員。這方面因為涉及到目前的入境政策和相關法例,海事處已經開始就有關問題和入境處商討,希望在有具體的實施方案時諮詢業界。

  另外,鄧議員亦關注到有關終止船員協議的最短通知期限方面訂定要求。我想重申,我們會於新的附屬法例中根據公約的要求,雙方終止就業協議的預先通知期不少於七日,而這項要求亦不會影響有關失業賠償的現有條文。

  代主席,待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後,我會根據《條例》賦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的權力,制訂和修改相關附屬法例,以實施《公約》的各項具體規定,以及訂定一套發證、檢查和執行機制,確保香港註冊遠洋船舶及在香港水域內的遠洋船舶符合《公約》的要求。

  據我們了解,中央政府正就落實《公約》進行相關的籌備工作。特區政府亦已通知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表示我們正進行落實《公約》所需的本地立法工作。我們會在完成所有立法程序後,通報中央政府,要求把《公約》適用於香港。我們會安排《條例草案》於《公約》適用於香港後與相關附屬法例一併生效。在有關的工作方面,我們聽到議員的聲音,我們一定會盡快推動。

  代主席,落實《公約》對提升香港註冊遠洋船舶上海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非常重要,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及全球最大船舶註冊地之一的地位。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代主席。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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