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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火警危險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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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消防處接獲市民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後,派員到訪某傳媒機構所在的大廈進行巡查,並檢查伺服器房的灑水系統。消防處其後證實系統正常,但巡查行動已對該傳媒機構造成滋擾。有不少社會人士向本人表示憂慮,個別政府部門的人員或會因傳媒對其部門作出負面報道而濫用職權滋擾有關的傳媒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消防處每年按火警危險投訴進行巡查後證實投訴不成立的個案數目;當中涉及傳媒機構的處所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消防處是否會在具表面證據的情況下才就市民的投訴展開巡查;若是,確立是否有表面證據的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措施防止政府部門的人員基於私怨或傳媒曾對其部門作出負面報道,濫用職權滋擾有關傳媒機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消防處一直以來肩負起「救急扶危,為民解困」的使命,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免受火災或其他災難侵害。因此,部門會向市民、樓宇擁有人和處所佔用人等提供有關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的意見,並教育市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識,以及巡察樓宇和處所的走火通道和消防裝置及設備等。透過部門的努力,以及市民大眾等的合作,過去五年全港火警數字由二○○八年的約8 200宗下降至二○一二年的6 100多宗,跌幅約25%;當中三級或以上火警則由18宗下跌至13宗,跌幅約28%。

  消防處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消除火警危險,包括在接獲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後作出適當跟進行動,以減低火警發生的機會,確保市民大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就問題的各部分,當局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即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消防處接獲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分別有9 971宗、11 746宗及10 922宗。

  在投訴不成立的個案數目方面,消防處自二○一二年四月開始使用新的電腦系統,協助處理及記錄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資料及數字。根據系統記錄,在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接獲的14 378宗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中,經調查後證實投訴成立的有7 509宗,不成立的有6 648宗,另外有221宗由於欠缺足夠資料,以至不能跟進而終止調查。由於消防處在二○一二年五月前的投訴檔案紀錄並未完全輸入電腦系統,因此部門未能提供有關分項數據。消防處亦無特別備存涉及傳媒機構處所的投訴個案數字的資料。

(二)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一般包括樓宇走火通道有阻塞、樓宇消防裝置及設備出現問題、樓宇出口被鎖上及過量存放危險品等。消防處在處理這些投訴時,首要考慮的是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消防處在接獲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後,會按投訴的類別,將個案交予負責單位跟進及按照既定機制處理,即是假如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有具體內容及地址可作跟進,則無論投訴是否具名,部門均會進行調查,以確保有關樓宇或處所的消防安全。

  如果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清晰(例如沒有提供具體地址或所投訴的火警危險事宜有欠清晰),部門會透過投訴人提供的聯絡方法,先行聯絡投訴人了解有關詳情,才安排巡查行動。假若消防處無法聯絡投訴人或無法從投訴人獲得具體資料,部門則會把個案定為不能跟進而終止調查。

  部門會按一貫程序派出消防人員直接到現場查證,基於司法公正的考慮,消防人員不會預先通知被投訴者。而在調查過程中,若有關處所的負責人未能即時配合(例如有關處所被上鎖而需要從其他地方取得門匙等),部門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例如所牽涉的火警危險的緊急和嚴重程度),酌情處理(例如待有關處所取得門匙後再進行巡查)。

(三)政府部門在執法時,均須按照相關法例及程序進行。消防處在處理有關火警危險投訴時,首要的考慮是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同時須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或其他有關法例的規定和既定機制進行,確保所有涉及火警危險的投訴,不論出現火警危險的處所或所涉人士為何,部門均一視同仁,秉公處理,以確保市民和有關處所的消防安全。若有懷疑消防人員不依從有關規定和既定機制,消防處會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及作出相應跟進行動。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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