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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身體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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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香港居民的身體,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亦禁止向任何人施以酷刑或侮辱之處遇。就政府部門(部門)對市民進行身體搜查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部門獲賦權進行身體搜查,以及有關授權的法律依據為何(並按部門列出詳情);

(二)自二○○八至二○一二年,有關的部門各自進行身體搜查的次數,並按搜查的類別〔即(i)無需脫去衣服、(ii)脫去部分衣服、(iii)脫去全部衣服及(iv)體腔〕列出分項數字;

(三)有關的部門有否制訂程序及執法指引,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及防止身體搜查變成侮辱該等人士的工具;如有,按部門列出有關的詳情;及

(四)有關的部門有否設立機制,處理被搜查人士因身體搜查令其感到尊嚴受損而作出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有關部門每年收到多少宗該等投訴,並按部門及投訴的處理結果提供分項資料?

答覆:

主席:

(一)執法部門,包括警務處、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懲教署及廉政公署,均獲法例授權進行身體搜查,以執行其法定職能,包括偵查罪行及犯法行為,以及確保被羈留人士(包括在囚人士)不會藏有物件,以助其在羈留期間逃走或協助他人逃走、傷害自己或他人、毀壞或棄置證據,或再度犯事等。對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亦是履行執法人員照顧被羈留人士的責任,以及確保其他可能與被羈留人士接觸的人的安全。

  各執法部門向被捕或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的法律依據,詳載於附件一。

(二)至(四)各執法部門已就進行身體搜查制定相關程序及指引,旨在保障及尊重被搜查人士的權利,和防止任何不必要的搜查。程序及指引亦確保執法人員在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進行身體搜查時,會根據搜查的合法目的和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以「合理」及「相稱」的原則決定每宗搜查的範圍。

  執法人員在進行搜查前,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向被搜查人士解釋其法定職責以及將會進行搜查的原因及範圍,並作出記錄。有關記錄會由督導人員審核,以確保人員遵守有關搜查程序,並跟進任何違反指引的個案。身體搜查工作只會由與被搜查人士相同性別的執法人員進行。

  各執法部門均設有機制處理被搜查人士提出的投訴,確保有關投訴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如被搜查人士對搜查有任何關注,可即時向案件或羈留設施的主管提出。主管會把其決定、理據及/或任何其他已採取的行動,告知被羈留人士,並作出記錄。如被搜查人士對於搜查感到受屈,亦可向有關執法部門專責處理投訴的單位作出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既定機制就投訴進行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各執法部門在二○○八至二○一二年對被拘捕或被羈留人士進行身體搜查的次數,以及接獲投訴的數字,載於附件二。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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