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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學校綜合保險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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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教育局局長(局長)在本年十月二十三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過去五年,學校在學生發生意外後向保險公司申報「綜合保險計劃」(綜保計劃)下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個案有2 988宗,但當中只有六宗獲得賠償。有不少家長及教育工作者向本人反映,他們不滿局長的回應迴避現時政府為資助學校購買的綜保計劃保障範圍和保額不足,以及學童缺乏應有保障等問題。他們又指出局長未有回應一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亦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長,怎樣才可透過法律程序,為他們因參與學校活動意外傷亡的子女爭取應有的法律保障。又有不少家長表示,曾就上述問題去信局長查詢或投訴,均未獲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學生及職員在「僱員補償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人均投保金額、賠償上限、保障範圍,以及索償條款分別為何;

(二)鑑於過去五年,在學童因參與學校活動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的索償個案當中,只有數宗獲得賠償,教育局會否考慮投購保障範圍較大的保險,使學生得到應有的保障;若會,何時實施及新的保障範圍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三)就「僱員補償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問題,有關家長及/或學校職員可向教育局的哪個單位查詢及其聯絡方法為何;教育局會否協助他們提出索償;若會,協助的方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過去五年,有2 982宗向保險公司申報「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個案不獲賠償,政府有否對有關學生及家長提供其他援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五年,教育局有否將任何有關「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個案轉介法律援助署跟進;若有,轉介的個案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局長表示一直透過不同的渠道(包括學校通告及教育局網頁)指出綜保計劃內的「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不應視作學生的個人全面保險,家長如希望子女獲得個人全面保險的保障(例如人壽保險、人身意外保險、醫療保險及危疾保險等),可按需要自行向任何保險公司另外購買,但不少家長向本人反映,學校從未發出上述通告,當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曾透過通告告知家長有關事宜的學校的名稱及發出通告的日期;若沒有學校發出該等通告,原因為何;及

(七)教育局有否措施,協助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亦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長,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應有的賠償;若有,措施為何;若否,教育局會否向該等家長提供其他法律上的支援?

答覆:

主席:

  政府為資助中學及小學購買的「綜合保險計劃」,承保範圍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三部分。「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的受保人為各資助學校,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受保人則是所有在資助學校及官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如遇意外事故發生,受保人,即學校及學生/家長,只需填妥相關的索償表格及附以證明文件,保險公司便會作出跟進。

(一)投保的費用是以整個「綜合保險計劃」計算,本局並沒有「綜合保險計劃」的人均投保金額。有關各項保險的保障範圍及賠償上限如下:

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
保障範圍:學校在意外事故中引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或損毀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賠償上限:每宗意外的最高賠償額為港幣一億元

保險  :僱員補償保險
保障範圍:學校作為僱主,在僱員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受傷或死亡或染病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賠償上限:每所學校的每宗事故最高賠償額為港幣一億元

保險  :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保障範圍:學生因參與學校活動而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
賠償上限:款額按傷殘程度而定,每名學生不超過港幣十萬元

  幼稚園屬私人營運,不包括在「綜合保險計劃」內,本局並沒有它們的保險計劃的資料。

(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是「綜合保險計劃」內為學生提供的附加保障,賠償發放給參與學校活動而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的學生。無論如何,學生因參與學校活動而意外受傷,亦可以循「公眾責任保險」索償。本局並無計劃擴大現時的投保範圍。事實上,在善用公帑及謹慎理財的原則下,我們已適當運用資源為學校購買「綜合保險計劃」,為學校的日常運作提供適度保障。

(三)任何人士,如學生、家長或教職員,因學校的日常運作而意外受傷,及/或因意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可向學校提出索償。學校會立即向保險公司申報,而保險公司會直接跟進及處理有關個案。如個別人士對「綜合保險計劃」的索償問題有任何查詢,可直接聯絡承辦「綜合保險計劃」的中國太平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而保險公司亦有提供索償熱線以供查詢。就「綜合保險計劃」的一般查詢,可與學校所屬的區域教育服務處聯絡。此外,本局已把上述的聯絡資料及索償表格上載於教育局網頁,供公眾人士查閱。

(四)「團體人身意外保險」適用於參與學校活動而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的學生,若不屬於這類個案,將不獲賠償。此外,學生因參與學校活動而意外受傷,亦可以循「公眾責任保險」索償。

(五)學生因參與學校活動而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只要經主診的註冊醫生證明已可獲得「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有關索償並不需要證明是哪一方疏忽,亦不需要透過法律訴訟,故本局無須轉介「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個案予法律援助署跟進。

(六)一向以來,本局會就不同的教育政策及措施,向學校發出通告。學校會因應校本的情況及需要,循不同的途徑將相關的信息通知家長,本局並沒有就校本安排蒐集資料。如有需要,我們會提醒學校透過適當渠道通知家長有關「綜合保險計劃」的安排。此外,為方便公眾人士閱覽,本局已將「綜合保險計劃」的簡介及摘要說明等資料上載於本局的網頁(路徑:主頁>學生及家長相關>安全事宜>學生安全)。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如有任何意外事故發生引致學生受傷或死亡,為保障學生的利益,學校會即時向保險公司申報備案。

(七)在法律支援方面,除了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外,市民,包括學生家長,亦可考慮向「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或「民政事務局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的兩年期試驗計劃」尋求法律意見或程序意見。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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