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城規會主席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

  以下是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主席周達明今日(十一月四日)就城規會考慮《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24/8》的申述及意見的會議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城規會主席:各位傳媒,大家好。今日城規會舉行會議,就《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修訂聽取意見及申述。就今次的修訂我們總共收到超過九千份申述書和超過九千份意見書。由於我們要處理超過一萬九千份申述書及意見書,所以城規會委員商討後作出特別安排。為讓每位人士都有公平時間作出陳述,我們會給予每人十分鐘的時間發言。希望大家注意到,這十分鐘的時間內,我們不預計有關人士會將申述書或意見書的內容重讀一次。我們希望讓他們能藉此機會將申述書及意見書的資料向委員作簡單介紹,或提出一些特別論點讓委員深入了解。

  除了十分鐘的發言時限外,我們特別作出兩個安排。第一,他們可以從其他申述人士或意見人士取得授權,以利用他們的時間申述,例如他們取得一個授權書後,可以總共有二十分鐘的時間;另外,他們可以提出申請將發言時間延長。如我們考慮認為有足夠理據,而城規會亦有充足的時間,我們會批准他們這樣做。今日的會議,共有八位陳述者參與。在第二位陳述人士發言時,在用完包括他自己的十分鐘及獲授權的十分鐘時間後,他覺得仍然需要更多時間作出陳述。我已即時邀請他提出理據讓城規會考慮。當時陳述者表示未能預計自己需要多長的發言時間。我表示,如果他提出需要更多時間的理據,我們會考慮;如果今日他提出申請,我們今日便會處理他的申請。很可惜,第二位陳述人士最終離開了會議室。我們很可惜沒有機會聽到更多申述人士作出進一步的陳述。

記者:(發言時間限制、「熄咪」)

城規會主席:有關延長(發言)的申請,我們經已解釋這是特別安排。我剛才經已清楚向有關陳述者指出,如果今日的會議上只有八位人士出席,我們可以即時處理他的延長發言時間申請,如獲准後他亦可於今天即時繼續作出申述。至於今天的會議過程,作為主席,我有責任確保會議能夠流暢及順利地進行。

記者:今日的會議原來有五十人出席,最後只有八個。有與會者曾建議無須限時十分鐘,為何當時不立即考慮有關建議?另外城規會是否有權力阻止公眾發言?

城規會主席:首先在《城市規劃條例》(條例)下,城規會絕對有權就會議的程序作出安排。而十分鐘法定時限的安排已事先通知申述及提意見人士,亦已同時通知他們有關申請延長發言的機制,以及可透過獲得其他申述及提意見人士的授權,從而得以延長發言時間。

記者:(終止會議)

城規會主席:這不是終止會議,根據條例我們有權就程序作出決定。由於我們今次要處理超過一萬九千份申述書及意見書,我們委員經過詳細討論後,認為有需要作出特別安排,否則我們無法根據法例完成工作。

記者:支持與反對的意見都不同,憑甚麼去阻止公眾發言﹖這安排是否符合程序公義?

城規會主席:我想再重申,根據條例,申述人士及提意見人士在較早前已作出書面陳述並提交城規會。每一份申述書及意見書經已交予每位委員。今次的聆訊是讓各申述及提意見人士就已提交的申述書及意見作出進一步解釋及澄清,並不希望他們重複申述書及意見書的內容,因為各位委員經已閱讀所有已提交的申述及意見書。

記者:(下午會議安排)

城規會主席:我們很可惜未能在今早聆聽更多申述及提意見人士作出陳述。我們會於下午二時再回來,看看會否有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今日的(聆訊)機會只是給予各申述及提意見人士作口頭陳述,所有書面申述書及意見書已提交予城規會,而每一位城規會委員會小心閱讀所有申述書及意見書,並就從今次聆訊中聽到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因素,再一併考慮而作出決定。所以我們在決定時必定會很小心地考慮所有需要考慮的因素。

記者:以往的安排是讓公眾先提申述再發言,但以往並無發言時間限制。會否擔心今次會立下壞先例?

城規會主席:我想再重申一次,今次城規會罕有地收到大量的申述書及意見書,總共有超過一萬九千份。如果我們不為口頭陳述訂下時限,城規會基本上無法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議工作。

記者:是否有機會受到法律挑戰都要……

城規會主席:我們委員很小心地考慮所有有關因素,才訂出這個特別的安排。我們覺得已經符合法例要求。如果有任何法律挑戰,我們會在另一渠道處理。

記者:如果申述人比較少,會不會提早結束申述?

城規會主席:這個日後的安排,我想要看今日的情況後再作決定。

記者:可不可以彈性處理?好像今日的人數比較少,為甚麼不可以延長發言?

城規會主席:我再重申一次,當第二位陳述人士要求延長發言時,我已即場解釋,申述人士及提意見人士是有申請機制提出延長發言。例如今日只有八位人士出席,而該八位人士已經用完他們各自的十分鐘,或者加長的二十分鐘時間,城規會可以即時處理他們的申請。在考慮各個因素後,我們有機會可以安排他們於今日繼續陳述。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2時1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