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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收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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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一日)將《2013年破產(修訂)規則》、《2013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2013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及《2013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刊憲,以調整破產管理署就破產案及清盤案收取的31項法定費用和繳存款項。

  四項修訂規則及修訂令已在十月三十日獲立法會通過。新收費及繳存款項於今日起生效。

  調整收費的項目如下︰

(一)債務人呈請破產案的繳存款項由8,650元調低至8,000元,而債權人呈請破產案和所有法院清盤案的繳存款項則由12,150元調低至11,250元;

(二)調低破產管理署就破產案及清盤案收取的共26項定額費用及法定最低費用;及

(三)以定額費用170元取代現時按付入破產人帳戶的款額或資產變現後所得款額收取百分之十的機制。

  政府發言人表示,破產管理署近期曾為各項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作出檢討。是次收費調整是經考慮其實際營運成本及支出後作出。

  發言人說:「就破產管理署所徵收的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而言,我們的一貫政策是政府就提供服務而徵收的有關費用,應訂於足以收回成本的水平。這可確保提供有關服務的成本無須由一般納稅人承擔。」

  有關調整收費的詳請,請瀏覽破產管理署的網頁(www.oro.gov.hk/cht/publicsv/fandc.htm)。



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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