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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修訂)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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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2013年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修訂)規則》(修訂規則)今日(十一月一日)於憲報刊登,並於十一月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修訂規則旨在修訂《遺產管理官帳目(利息)規則》(第10章,附屬法例D)第3條規則,以香港金融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儲蓄存款平均利率,取代香港銀行公會利率。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0章)第10條,凡任何人去世而遺下沒有立遺囑的遺產,死者的遺產須歸屬遺產管理官管理,直到他/她授權另一人管理該宗遺產。

  該條例第15條規定,如某宗遺產的全部總值不超過十五萬元,遺產管理官可收集及以簡易方式管理該宗遺產。如遺產管理需時超過三個月,遺產管理官便須將利息記入該宗遺產的貸方帳戶,而利息則按當時香港銀行公會的儲蓄帳戶利率計算。

  自撤銷利率限制以來,各類存款(包括儲蓄帳戶存款)的利率皆由市場競爭主導,而非由香港銀行公會決定。

  修訂規則的目標生效日期為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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