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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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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早前公布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結果。在三家申請機構中,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的申請獲原則上批准,而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電視)的申請則不獲接納,引起公眾關注和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政府是次發牌決定,而政府在審批牌照申請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公眾利益,當局會否重新審視有關的申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香港電視主席表明將就政府是次發牌決定提起法律訴訟,政府有否評估(i)該行動對申請獲原則上批准的兩家申請機構有甚麼影響,以及(ii)會否影響發出正式牌照的程序;如評估結果為會,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行政長官在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本會答問會上表示,政府已收到有關發牌決定的司法覆核申請,故不宜再進一步評論,該申請由誰人/哪家機構提出;以及為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該答問會後仍然多次就發牌決定向傳媒作出評論(例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在十月二十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政府考慮到如原則上增發三個牌照,將不利市場健康及有秩序發展);

(四)鑑於有兩家現有免費電視牌照持有機構會在今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遞交他們的續牌申請,政府何時會就申請作出決定,以及續牌的評審準則為何;

(五)政府會否主動約見香港電視的主席與其舉行閉門會議,解釋其不獲發牌的原因;如會,將於何時舉行會議;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行政會議(行會)召集人於本月二十日回應傳媒時表示,《基本法》規定行會成員是顧問角色,在免費電視發牌一事上,已盡了最大努力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亦有個別行會成員表示局方及特區政府高層應盡可能把握機會,向公眾闡述發牌的考慮,他們並要求政府披露更多申請者不獲發牌的理由,政府會否考慮向公眾進一步披露更多詳情;如會,何時披露;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本月十五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明,審批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不設上訴機制,為何當局不設上訴機制;該項安排是否一直沿用至今;過去有否機構就其申請被拒絕而提出上訴?

答覆:

主席:

  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電視網絡)、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香港電視娛樂)於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分別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條例)提交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統稱「三宗申請」)。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循序漸進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前提下,決定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而香港電視網絡的申請則不獲接納(有關決定)。

  就問題的多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二)、(三)、(五)及(六)政府近日已在不同公開場合交代有關決定背後的準則及理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及有關三宗申請的申述和回應之後,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是為免費電視市場循序漸進引入競爭,即現階段不予悉數批准三宗申請,但不排除日後因應市場情況適當地引入更多免費電視營辦商的可能性。這樣既可取得在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所帶來的效益,亦可盡量減低對整體免費電視市場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在循序漸進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競爭的前提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多項準則評核三家申請機構提交的建議書,這些準則包括申請機構的財政能力、節目投資、節目策略及製作能力,以及建議服務的技術水平。最後,因應各項評核準則考慮了各申請機構的建議書,以及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各有關機構的所有申述/回應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較香港電視網絡優勝,因此決定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

  有關決定切合政府一九九八年開放電視市場的政策,即雖然發牌數目沒有上限,但並非每宗接獲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均一律在滿足基本條件後便必獲發牌,而是須先由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作出決定。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作出是否原則上批准三宗申請的決定時,已根據法例要求和既定程序處理三宗申請,作出通盤考慮,並以公眾利益為依歸。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為發牌當局,已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而香港電視網絡的申請則不獲接納。當局會在稍後階段進一步檢視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並作出最終發牌決定。政府重申,在不破壞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下,已在多個不同場合向申請者及公眾盡量解釋有關決定的準則和理據。

  至於處理三宗申請的其他細節,根據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行政會議對任何議題的討論內容並不公開。而處理三宗申請的細節無可避免涉及三位申請者敏感的商業資料,甚至商業秘密,隨便公開可能對三位申請者造成損害,也可能會引起法律爭議。

  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收到通知有一公眾人士就有關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但有關人士已於十月二十八日向法庭遞交中止訴訟的通知書。在該司法覆核申請中止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就傳媒查詢的回應皆以不影響政府處理該法律訴訟為原則。

(四)兩間現有持牌機構的免費電視牌照將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根據條例的規定,兩間現有持牌機構如決定尋求牌照延期或續期,須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向通訊局呈交其申請(有關申請)。根據條例,通訊局在接獲有關申請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最遲需於牌照有效期屆滿的十二個月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關於牌照續期或不予續期的建議、或牌照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建議,以及(如屬適當的話)規限該牌照續期或延期的條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考慮通訊局就有關申請作出的建議,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建議所關乎的牌照續期或延期,而該牌照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合適並在該牌照上指明的條件所規限;或決定不將該牌照續期或延期。

  據我們所知,通訊局現時仍未收到有關申請。通訊局已表示,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按法例及既定程序展開處理工作,包括相關的公眾諮詢活動,以便收集市民對有關持牌機構表現的意見,然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我們相信,通訊局在處理有關申請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當中包括持牌機構的營運能力、財政狀況、技術狀況及節目安排、對未來的承諾、公眾意見,以及全面評核有關持牌機構過往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條件及業務守則的表現。

(七)當局必須根據法例規定處理三宗申請。在條例下,並沒有法定途徑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發牌決定提出上訴。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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