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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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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動議的四項擬議決議案就批准《2013年破產(修訂)規則》、《2013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2013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及《2013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感謝黃定光議員、鄧家彪議員及張國柱議員的發言。

  鄧家彪議員和張國柱議員建議為某類別人士提供資助,進一步調低繳存款項的水平。根據破產管理署最近進行的收費檢討,如果新收費能夠於今年內生效,破產管理署在2013/14年度的預計收回成本比率只能保持大約100%左右。如進一步調低某類別人士的繳存款項,破產管理署將不能收回成本,需要由公帑補貼,亦即由納稅人的稅款去資助這些人士進行個人破產程序,這樣對納稅人並不公平。申請破產的成本理應由債務人自行承擔。

  此外,由於很多破產呈請人都可能聲稱無力負擔有關費用,我們很難可以制定一個公平而獲公眾及有關持份者接受的減收費用機制。故此我們不擬另設法定機制,減收自行提出破產呈請案中某類別人士的繳存款項。

  正如我開首發言時指出,這四項議案旨在調低破產及清盤案的繳存款項及其他費用。如果議案得到立法會批准,破產管理署將於本年十一月一日實施新收費。

  主席,議案已交由小組委員會詳細審議,小組委員會亦表示支持。我謹提出動議,請立法會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訂立的《2013年破產(修訂)規則》、《2013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2013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及《2013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多謝。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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