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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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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動議的四項擬議決議案就批准《2013年破產(修訂)規則》、《2013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2013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及《2013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訂立的《2013年破產(修訂)規則》。

  這項修訂規則,以及我接�荋ㄔX的三項議案所涉及的修訂令及修訂規則,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制訂,旨在調整《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所訂明就提供與個人破產或公司清盤有關的服務而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的費用和繳存款項。

  就破產管理署所徵收的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而言,我們的一貫政策是政府就提供服務而所徵收的有關費用,應訂於足以收回成本的水平。這可確保提供有關服務的成本無須由一般納稅人承擔。

  破產管理署最近就其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進行了檢討。經考慮該等收費及繳存款項的現行水平,及破產管理署的實際營運收入及成本,我們預計破產管理署在二零一三/一四財政年度的收回成本比率為111%。現建議調低破產管理署共26項適用於破產案及清盤案有關的收費、以及提交破產或法院清盤呈請時所須的繳存款項,至對上一次的收費調整前,即一九九七年的水平。

  此外,就破產管理署署長在破產案中充任臨時受託人或受託人,或在法院清盤案中充任清盤人所收取的費用(即「變現費用」),我們建議根據收回成本原則,收取定額費用170元,以取代現時按變現資產收取10%的收費機制。

  如落實收費調整的建議,估計破產管理署每年的收入會減少約1,730萬元。假定收費調整建議於二零一四年前生效,破產管理署在二零一三/一四年度的預計收回成本比率會在100%左右。

  就第一項議案而言,即《2013年破產(修訂)規則》,修訂會調低兩項呈請人在提交破產呈請時所須的繳存款項。債務人呈請破產案的繳存款項會由8,650元調低至8,000元,而債權人呈請破產案的繳存款項則會由12,150元調低至11,250元,即回復至一九九七年的水平。

  就第二項議案而言,即《2013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修訂會調低13項破產管理署就管理破產案而徵收的法定收費,以及取消當破產管理署署長充任臨時受託人或受託人的破產案時所用的「變現費用」機制,而改為定額費用170元。

  就第三項議案而言,即《2013年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修訂會調低12項破產管理署就管理清盤案而徵收的法定收費,以及取消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法院清盤案中充任清盤人時所用的「變現費用」機制,而改為定額費用170元。

  就第四項議案而言,即《2013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修訂會調低呈請人在提交法院清盤呈請時所須的繳存款項,由12,150元調低至11,250元。另外,一項破產管理署有關公司清盤法律程序中的費用,即召集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的費用,將由1,560元調低至1,440元。

  主席,我感謝立法會的相關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定光及各委員,於小組會議就各項修訂作出詳細審議及提供寶貴的意見。我期望議案能獲得立法會的支持,讓破產管理署能盡早落實調低破產案的相關繳存款項。我謹此動議,多謝。

完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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